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C.0.1 本附录适用于6、7、8度时先张法和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9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罕遇地震下结构构件塑性铰区以外有效预加力松弛,并符合专门的规定。

C.0.2 抗震设计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良好的变形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达到延性结构的基本要求;应避免构件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节点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预应力筋的锚固粘结先于构件破坏。

C.0.3 抗震设计时,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层的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承重结构的受拉杆件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不得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

C.0.4 抗震设计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及相应的地震组合内力调整,应按本规范第6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执行。

C.0.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和转换层的转换构件不宜低于C40,其他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不应低于C30。

C.0.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自身的阻尼比可采用0.03,并可按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部分在整个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本规范第5.4.1条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应增加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其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0,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构件承载力不利时,应采用1.2。
    3. 预应力筋穿过框架节点核芯区时,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计入总有效预加力以及预应力孔道削弱核芯区有效验算宽度的影响。

C.0.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除下列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
    1. 抗侧力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混合配筋方式。二者的比例应依据抗震等级按有关规定控制,其预应力强度比不宜大于0.75。
    2.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底面和顶面非预应力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应按预应力强度比相应换算后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要求。
    3.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可采用非对称配筋方式;其轴压比计算,应计入预应力筋的总有效预加力形成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并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对应框架柱的要求;箍筋宜全高加密。
    4. 板柱-抗震墙结构中,在柱截面范围内通过板底连续钢筋的要求,应计入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

C.0.8 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不宜设置在梁柱节点核芯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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