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2. 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3. 加强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2)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3)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7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3 楼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内筒连梁上。楼面大梁与内筒或核心筒墙体平面外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6.7.4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应设置普通箍筋;截面宽度小于400mm但不小于200mm时,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
6.7.5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2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本条新增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要求,以避免外框太弱。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应同时满足本条与第6.2.13条的规定。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与周边框架之间采用梁板结构时,各层梁对核心筒有一定的约束,可不设加强层,梁与核心筒连接应避开核心筒的连梁。当楼层采用平板结构且核心筒较柔,在地震作用下不能满足变形要求,或筒体由于受弯产生拉力时,宜设置加强层,其部位应结合建筑功能设置。为了避免加强层周边框架柱在地震作用下由于强梁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不宜刚性连接。9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核心筒的轴向压缩及外框架的竖向温度变形对加强层产生附加内力,在加强层与周边框架柱之间采取后浇连接及有效的外保温措施是必要的。
筒中筒结构的外筒可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延性:
1. 采用非结构幕墙。当采用钢筋混凝土裙墙时,可在裙墙与柱连接处设置受剪控制缝。
2. 外筒为壁式筒体时,在裙墙与窗间墙连接处设置受剪控制缝,外筒按联肢抗震墙设计;三级的壁式筒体可按壁式框架设计,但壁式框架柱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需满足本章第6.4.5条的构造要求;支承大梁的壁式筒体在大梁支座宜设置壁柱,一级时,由壁柱承担大梁传来的全部轴力,但验算轴压比时仍取全部截面。
3. 受剪控制缝的构造如图18所示。
图18 外筒裙墙受剪控制缝构造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都是由抗震墙组成的,也都是结构的主要抗侧力竖向构件,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6.4节和第6.5节的规定,包括墙的最小厚度、分布钢筋的配置、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的要求等,以使筒体具有足够大的抗震能力。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框架较弱,宜加强核心筒的抗震能力;核心筒连梁的跨高比一般较小,墙的整体作用较强。因此,核心筒角部的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
6.7.4 试验表明,跨高比小的连梁配置斜向交叉暗柱,可以改善其的抗剪性能,但施工比较困难,本次修订,将2001规范设置交叉暗柱、交叉构造钢筋的要求,由“宜”改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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