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
    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条文说明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1 本节规定了中心支撑框架的构造要求,主要用于高度50m以上的钢结构房屋。
    AISC 341-05抗震规程,特殊中心支撑框架和普通中心支撑框架的支撑长细比限值均规定不大于120  。本次修订作了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按抗震等级划分后,支撑板件宽厚限值也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对50m以上房屋的工字形截面构件有所放松:9度由7,21放松为8,25;8度时由8,23放松为9,26;7度时由8,23放松为10,27;6度时由9,25放松为13,33。

8.4.2 美国规定,加速度0.15g以上的地区,支撑框架结构的梁与柱连接不应采用铰接。考虑到双重抗侧力体系对高层建筑抗震很重要,且梁与柱铰接将使结构位移增大,故规定一、二、三级不应铰接。
    支撑与节点板嵌固点保留一个小距离,可使节点板在大震时产生平面外屈曲,从而减轻对支撑的破坏,这是AISC-97(补充)的规定,如图25所示。

支撑端部节点板的构造示意图
图25 支撑端部节点板的构造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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