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J.2.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钢筋混凝柱厂房,按本规范第J.1.1条确定基本自振周期且按平面排架计算的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考虑空间工作和扭转影响,并按本规范第J.2.3条的规定调整:
1. 7度和8度;
2. 厂房单元屋盖长度与总跨度之比小于8或厂房总跨度大于12m;
3. 山墙的厚度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的水平截面积不超过总面积50%,并与屋盖系统有良好的连接;
4. 柱顶高度不大于15m。
注:1. 屋盖长度指山墙到山墙的间距,仅一端有山墙时,应取所考虑排架至山墙的距离;
2. 高低跨相差较大的不等高厂房,总跨度可不包括低跨。
J.2.2 钢筋混凝土屋盖和密铺望板瓦木屋盖的单层砖柱厂房,按本规范第J.1.1条确定基本自振周期且按平面排架计算的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考虑空间工作,并按本规范第J.2.3条的规定调整:
1. 7度和8度;
2. 两端均有承重山墙;
3. 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厚度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的水平截面积不超过总面积50%,并与屋盖系统有良好的连接;
4. 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
5. 单元屋盖长度与总跨度之比小于8或厂房总跨度大于12m。
注:屋盖长度指山墙到山墙或承重(抗震)横墙的间距。
J.2.3 排架柱的剪力和弯矩应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除高低跨度交接处上柱以外的钢筋混凝土柱,其值可按表J.2.3—1采用,两端均有山墙的砖柱,其值可按表J.2.3—2采用。
表J.2.3-1 钢筋混凝土柱(除高低跨交接处上柱外)
考虑空间工作和扭转影响的效应调整系数
表J.2.3-2 砖柱考虑空间作用的效应调整系数
表J.2.4 高低跨交接处钢筋混凝土上柱空间工作影响系数
J.2.5 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的吊车梁顶标高处的上柱截面,由起重机桥架引起的地震剪力和弯矩应乘以增大系数,当按底部剪力法等简化计算方法计算时,其值可按表J.2.5采用。
表J.2.5 桥架引起的地震剪力和弯矩增大系数
- 上一节: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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