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石结构房屋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2的规定。
表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表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m)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11.4.2 多层石房震害经验不多,唐山地区多数是二层,少数三、四层,而昭通地区大部分是二、三层,仅泉州石结构古塔高达48.24m,经过1604年8级地震(泉州烈度为8度)的考验至今犹存。
多层石房高度限值相对于砖房是较小的,这是考虑到石块加工不平整,性能差别很大,且目前石结构的地震经验还不足。2008年局部修订将总高度和层数限值由“不宜”,改为“不应”,要求更加严格了。
11.4.6 从宏观震害和试验情况来看,石墙体的破坏特征和砖结构相近,石墙体的抗剪承载力验算可与多层砌体结构采用同样的方法。但其承载力设计值应由试验确定。
11.4.7 石结构房屋的构造柱设置要求,系参照89规范混凝土中型砌块房屋对芯柱的设置要求规定的,而构造柱的配筋构造等要求,需参照多层黏土砖房的规定。
11.4.8 洞口是石墙体的薄弱环节,因此需对其洞口的面积加以限制。
11.4.9 多层石房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能够提高其抗震能力,减轻震害,例如,唐山地震中,10度区有5栋设置了圈梁的二层石房,震后基本完好,或仅轻微破坏。
与多层砖房相比,石墙体房屋圈梁的截面加大,配筋略有增加,因为石墙材料重量较大。在每开间及每道墙上,均设置现浇圈梁是为了加强墙体间的连接和整体性。
11.4.10 石墙在交接处用条石无垫片砌筑,并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是根据石墙材料的特点,为加强房屋整体性而采取的措施。
11.4.11 本条为新增条文。石板多有节理缺陷,在建房过程中常因堆载断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明确不得采用对抗震不利的料石作为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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