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线路选择
4.1.2 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选择应符合线路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位置进行调整。
4.1.3 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1.4 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5 管道线路与已建管道路由走向大致相同时,宜利用已建管道走廊并行敷设。
4.1.6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 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 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 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5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6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注: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学校、医院、军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
4.1.7 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管道与干扰源接地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的有关规定。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电力电缆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的有关规定。
4.1.8 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6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保持6m间距时,应对已建管道采取保护措施。石方地区与已建管道并行间距小于20m时不宜进行爆破施工。
4.1.9 同期建设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同沟方式敷设;同期建设的油、气管道,受地形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沟敷设,管道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间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通信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选择输油管道线路时需收集的资料和应考虑的因素,使选定的线路与地方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敏感区等方面的建设相协调,避免冲突,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沿线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使管道既施工便利、运行安全,又经济合理。
4.1.2 本条强调选择输油管道线路时应同时考虑输油站、穿跨越工程位置间的关系,并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
输油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点,主要取决于河流形态、地形、地质和水文条件。这些自然条件对工程难易、工期长短、工程量和投资大小以及投产后是否能安全运行有密切关系。对于大、中型穿跨越工程,投资和工程量都比较大,施工较难,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不易修复。因此,在服从线路宏观走向的前提下,一般是先选定合适的穿跨越位置,两端的线路连接段再根据确定的穿跨越位置进行局部调整。对于小型穿跨越工程,由于投资小,工程简单,穿跨越地点应服从线路走向。
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强调了输油管道路由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管道路由选择时必须严格遵循,对于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的必须进行绕避,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通过的一些敏感区,如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的试验区以及军事管理区等。管道绕行难度不大时,从保护文物、减少对环境影响和相互干扰的角度出发,也应当予以避让。如果避让困难必须通过时,应选择保护等级较低或影响较小的区域通过,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为了避免相互影响,输油管道应尽量避开飞机厂、火车站、海(河)港码头等交通枢纽,如由于地形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管道不能避开上述地区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管道安全。
对于上述敏感区域,管道必须通过时,为保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减小对敏感区的影响,可从设计方面采取增加壁厚、进行双百检测、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适当增加管道埋深和加密管道地面标识等措施,必要时结合沿线线路截断阀的设置情况,在通过敏感区两侧设置截断阀。
4.1.4 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矿产资源区和全新世活动断层,管道通过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为保证管道安全,选线时以避开为宜。如受地形限制难以避开或采取避开方案经济非常不合理时,宜经设计论证,在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合适位置并尽量缩小通过范围,以减少工程投资和对管道安全的威胁。
4.1.5 目前国内管道正处于建设高峰,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还将有大量管道要进行建设,从减少对地方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影响和便于管道运行维护方面考虑,规定了新建管道与已建管道路由走向大致相同情况下的敷设原则。
4.1.6 本条是关于输油管道同地上建(构)筑物的间距的规定。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国内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从便于管道的建设施工和以后的运行维护考虑,规定输送原油、成品油的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4 对于管道同公路、铁路并行敷设时的间距要求,1978年和1987年原石油工业部分别与交通部、铁道部制定的两部规定中均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制定时间较早,难以适应国内现状,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协调石油和公路、铁路管理部门对油气管道与铁路、公路的相互关系进行修订。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公路、铁路用地及其永久设施。按不同的公路类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不少于5m到30m不等;根据铁路所经的地区不同,《铁路安全管理护条例》规定铁路的保护范围为铁路两侧8m到20m不等;两部条例对公路、铁路建筑控制范围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均提出了限定要求。
结合以上要求和根据以往的工程建设经验,本规范规定了输油管道与公路、铁路并行时的基本间距要求。需要提醒的是,当管道受条件限制需埋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铁路保护区范围之内时,需与公路和铁路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6 液化石油气管道破裂泄漏后,液化石油气由液态转变为气态,气态的液化石油气比重大于空气,容易在低洼处聚集,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公路、铁路、公共建筑物的距离,除参照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外,其他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条款确定。
4.1.8、4.1.9 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间距的确定应从减少土地利用、便于施工和不影响管道维护,同时管道失效后又能够避免相互影响等多方面考虑。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保证有一个便于管道施工的合理间距时,间距的确定应重点考虑管道失效后不产生相互影响。管道的失效影响主要是指输气管道破裂并燃烧后对输油管道的影响,一般要求原油管道能够承受天然气管道破裂带来的冲击荷载,并使原油管道位于弹坑之外,并行间距与管道的直径、设计内压力、壁厚和土壤性质及管道埋深等因素有关,通过对新近建设的西二线、兰成原油管道、中贵输气管道以及中缅油气管道等几条大口径、高压力并行管道计算,所需的间距均没有超过6m。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提出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6m。石方地区,考虑道石方段管沟爆破开挖对已建管道的不利影响,要求尽量保持不小于20m间距。
在地形狭窄地段,管道只能同沟敷设时,管道间距的确定应从保证管道焊接操作、防止管道破裂后的直接撞击、能够满足管道开挖维修和管道之间的热力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0.5m主要是基于满足焊接施工和日常运行维护所提出的要求。
4.1.10 管道与通信光缆的净距规定;主要是根据施工及维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