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成品油管道站场工艺及设备
6.4.1 储存汽油、石脑油、煤油、溶剂油、航空煤油、喷气燃料油应选用内浮顶罐;闪点低于45℃的柴油宜选用内浮顶罐,闪点高于45℃的柴油、重油等可选用固定顶油罐。
6.4.2 顺序输送管道首站、注入站的储罐容量应满足批次输送的罐容要求,储罐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首站、注入站满足批次组织要求的储罐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每批次、每种油品或每种牌号油品所需的储罐容量(m3);
m——每种油品或每种牌号油品的年输送量(t);
ρ——储存温度下每种油品或每种牌号油品的密度(t/m3);
ε——油罐的装量系数,容量小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含内浮顶)宜取0.85,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含内浮顶)、浮顶罐宜取0.9;
N——循环次数(次);
Km——月最大不均匀系数;
Qm——最大月下载或输出量(t);
Qe——年平均月下载或输出量(t)。
注:设有水运卸船码头的站场,还应满足一次装船或卸船量要求,取较大值。
2 直接向销售油库供油的分输站或末站可不设置储油罐;具有储存、转运功能的分输站或末站的罐容宜按本规范公式(6.4.2-1)计算,且应满足转运方式的要求。
3 每种油品或每种牌号油品储油罐数量不应少于2座。
6.4.3 成品油管道的首站、注入站和末站宜与沿线炼厂或油库合并设置或相邻设置,分输计量设施宜与沿线分输油库合并设置。
6.4.4 顺序输送成品油管道站场泄压罐设置及容量应根据瞬态水力分析确定,泄压罐宜采用固定顶罐。
6.4.5 有混油切割的站场应在进站管道上设置混油界面检测设施。
6.4.6 需下载混油的站场宜设置混油罐,顺序输送成品油管道站场混油罐数量应按照混油切割和处理工艺确定,混油罐总容量不宜小于2个输送批次混油切割量要求。
6.4.7 成品油管道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 3107的相关规定。
6.4.8 成品油管道码头装卸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的相关规定。
6.4.9 汽油、石脑油等轻质油品装车总量大于20万吨/年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6.4.10 输油泵流量选择宜兼顾管道近、远期输量变化要求,扬程选择应满足所输各种油品的需要,并应按本规范第6.3.8条的规定选择泵送设备。
6.4.11 输油泵驱动装置应按本规范第6.3.9条的规定选择。
6.4.12 减压站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11条的规定。
6.4.13 清管设施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12条的规定。
6.4.14 成品油管道阀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油管道阀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6.3.13条的规定;
2 顺序输送成品油管道用于油品切换作业的阀门应为快速开启、关闭、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其开启、关闭的时间不宜超过10s,并应采取防止管道内漏、串油的措施。
6.4.15 油品交接计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14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6.4 成品油管道站场工艺及设备
6.4.1 汽油、溶剂油为易蒸发油品,采用浮顶罐可减少轻质油的蒸发损耗,保证油品的质量;航空汽油及喷气燃料不能有机械杂质,而采用内浮顶油罐既可以减少油品的蒸发损耗又可以防止机械杂质进入油罐;不易蒸发的油品可用固定顶油罐。
6.4.2 顺序输送油品的管道首站、注入站、分输站、末站的储罐总容量应根据一年中每一批油品的循环次数(批次)按公式(6.4.2-1)进行计算。年循环次数应是经过优化后确定的。如果首站为水运卸船码头,末站为装船码头,还应考虑一次卸船或装船量。首站油源来自炼油厂时,还应考虑炼油厂检修期间油品的储量,一般取15d的储备量或与炼油厂供油单位签订合同的油品储量。
6.4.14 成品油管道阀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中第6.3.13条规定外,还应考虑到顺序输送油品过程中尽量减少两种油品在切换过程中的混油量,要求阀门的关闭速度不宜超过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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