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强制淋浴
10.2 强制淋浴
10.2.1 公共游泳池宜在游泳池入口通道内设置强制淋浴。
10.2.2 强制淋浴通道长度应采用2.0~3.0m。
10.2.3 强制淋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喷头在通道长度内不应少于3排;
2 每排淋浴喷头间距宜为0.8m,喷头数可根据入口通道宽度确定,但每排不宜少于3只;当为多孔管时,孔径不宜小于0.8mm,孔间距不宜大于0.4m;
3 喷头或多孔管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2.2m。
10.2.4 喷头或多孔管的开启,应采用光电感应自动控制,其反应时间不应超过0.5s,喷水持续时间宜为6s。
10.2.5 强制淋浴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或经净化处理的游泳池池水;
2 水温宜采用35~40℃,夏季可采用常温水;
3 水量应按喷头数量或开孔数量计算确定,给水压力不得小于0.1MPa。
条文说明
10.2 强制淋浴
10.2.1 公共游泳、游乐设施的使用人群组合复杂(有游泳爱好者、初学游泳者、健身者、游乐休闲者、儿童及幼儿戏水者等),人数多,如对每个人泳前卫生不重视,就会使传染菌扩散有机可乘。为保证池水卫生和游泳、游乐者的健康,在池子入口通道设置强制淋浴是清除游泳、游乐者身体上污染物的有效措施。
10.2.2 规定强制淋浴通道长度和宽度基本尺寸的目的是保证游泳、游乐者有足够的冲洗水量和冲洗效果。
10.2.3 本条的各项规定和数据,是根据目前国内的工程实践,并借鉴国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10.2.5 本条规定了用于强制淋浴本质、水压和水温的要求,以及水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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