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测试仪器和仪表的性能应稳定可靠,精度等级和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和检定规程的规定。
6.1.2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由施工企业或其他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完成。
6.1.3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6.1.4 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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