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控制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边坡工程以及岩石基坑边坡工程。
    超过上述限定高度的边坡工程或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强措施。
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膨胀土和其他特殊性岩土以及侵蚀性环境的建筑边坡工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专业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边坡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边坡高度、环境条件、各种作用、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5 建筑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山区建筑边坡支护技术,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护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门学科,边坡支护理论及技术发展也较快.但因勘察、设计、施工不当,已建的边坡工程中时有垮塌事故和浪费现象,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同时遗留了一些安全度、耐久性及抗震性能低的边坡支护结构物.制定本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使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准化,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障建筑边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构)筑物或市政工程开挖和填方形成的人工边坡,工程滑坡,岩石基坑边坡,以及破坏后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自然斜坡的支护设计。
    软土边坡有关抗隆起、抗渗流、边坡稳定、锚固技术、地下水处理、结构选型等较特殊的问题以及其他特殊岩土的边坡,应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执行.对于开矿、采石等形成的边坡,不适用于本规范,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1.0.3 本条中岩质建筑边坡应用高度限值确定为30m、土质建筑边坡确定为15m,主要考虑超过以上高度的超高边坡支护设计,应参考本规范的原则作专项设计,根据工程情况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4 边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考虑条文中所述工程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外,强调借鉴地区经验因地制宜是非常必要的.结合本规范给出的边坡支护形式、施工工艺及岩土参数,各地区可根据岩土的特性、地质情况等作具体补充。
1.0.5 边坡支护是一门综合性和边缘性强的工程技术,本规范难以全面反映地质勘察、地基及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抗震设计等技术.因此,本条规定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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