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岩石锚喷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永久性岩质边坡(基坑边坡)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Ⅰ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Ⅱ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Ⅲ类岩质边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且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5m;
    2 对临时性岩质边坡(基坑边坡)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Ⅰ、Ⅱ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Ⅲ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且边坡高度不应大于25m;
    3 对边坡局部不稳定岩石块体,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局部加固;
    4 符合本规范第14.2.2条的岩质边坡,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坡面防护,且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3.3条要求。
10.1.2 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严重腐蚀性的边坡不应采用锚喷支护。有深层外倾滑动面或坡体渗水明显的岩质边坡不宜采用锚喷支护。
10.1.3 岩质边坡整体稳定用系统锚杆支护后,对局部不稳定块体尚应采用锚杆加强支护。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次修订新增第2款、第3款和第4款,锚喷支护应用范围确定为Ⅰ、Ⅱ、Ⅲ类岩石永久边坡,Ⅰ、Ⅱ、Ⅲ类岩石临时边坡,以及Ⅰ~Ⅲ类岩石边坡整体稳定前提下的坡面防护,共三种类型,同时明确了永久性边坡、临时性边坡相应的适用高度。锚喷支护具有性能可靠、施工方便、工期短等优势,但喷层外表不佳且易污染;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能改善美观,因而表面处理也可采用喷射混凝土和现浇混凝土面板。
10.1.3 锚喷支护中锚杆有系统锚杆与局部锚杆两种类型。系统锚杆用以维持边坡整体稳定,采用本规范相关的直线滑裂面的极限平衡法计算。局部锚杆用以维持不稳定块体的稳定,采用赤平投影法或块体平衡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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