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
3.3.2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选用下列检测方法:
1 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
2 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
3 参照本条第1款的检测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3 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 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3.3.4 采用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检测方法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应按本章第3.3.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对检测用仪器设备、操作要求、数据处理等做出规定。
3.3.5 采用扩大相应检测标准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检测项目的目的与相应检测标准相同;
2 检测对象的性质与相应检测标准检测对象的性质相近;
3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因检测对象性质差异而存在的检测误差;
4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6 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仪器及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该仪器或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检测细则应符合本章第3.3.4条第2款的要求,并给出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7 现场检测宜选用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
3.3.8 当对古建筑和有纪念性的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建筑结构造成损伤。
3.3.9 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结构动力测试,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检测的目的,分别采用环境振动和激振等方法。
3.3.10 重要大型工程和新型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监测,应根据结构的受力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并应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
3.3.11 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5 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13条的规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或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
3.3.12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3 建筑结构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3.3.14 计数抽样检测时,检测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数抽样检测的对象为主控项目时,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3.14-1判定,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3.14-2判定。
2 计数抽样检测的对象为一般项目时,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3.14-3判定,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3.14-4判定。
表3.3.14-1 主控项目正常一次性抽样的判定
表3.3.14-2 主控项目正常二次性抽样的判定
表3.3.14-3 一般项目正常一次性抽样的判定
表3.3.14-4 一般项目正常二次性抽样的判定
3.3.15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并使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为0.05。特殊情况下,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可为0.85,使漏判概率为0.10,错判概率仍为0.05。
3.3.16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的检测结果,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应予以限制,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3.17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第3.3.15条和第3.3.16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的推定应符合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3.3.18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 4883或其他标准的规定。
3.3.19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计量抽样检测批均值μ(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19)计算。
μ1 = m + ks (3.3.19)
μ2 = m - ks
式中 μ1—均值(0.5分位值)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μ2—均值(0.5分位值)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 —样本均值;
s —样本标准差;
k —推定系数,取值见表3.3.19。
表3.3.19 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3.20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的标准值(0.05分位值)x k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20)计算。
x k,1 = m - k1 s (3.3.20)
x k,2 = m - k2 s
式中:x k,1— 标准值(0.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x k,2— 标准值(0.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 — 样本均值;
s — 样本标准差;
k1和k2— 推定系数,取值见表3.3.19。
3.3.21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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