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尺寸与偏差


6.4.1 钢构件尺寸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规定的相应检测类别的最小样本容量;
2 尺寸检测的范围,应检测所抽样构件的全部尺寸,每个尺寸在构件的3个部位量测,取3处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该尺寸的代表值;
3 尺寸量测的方法,可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量测,其中钢材的厚度可用超声测厚仪测定;
4 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指标,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确定;
5 对检测批构件的重要尺寸,应按本标准表3.3.14-1或表3.3.14-2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对检测批构件一般尺寸的判定,应按本标准按本标准表3.3.14-3或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 特殊部位或特殊情况下,应选择对构件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位或损伤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检测。
6.4.2 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应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为基准计算尺寸偏差;偏差的允许值,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6.4.3 钢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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