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8.2.4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
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
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
4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5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8.2.6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木材含水率的电测法使用电测仪测定,可随机抽取5根构件,每根构件取3个截面,在每个截面的4个周边进行测定。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的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值,5根构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