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砌体强度


5.4.1 砌体的强度,可采用取样的方法或现场原位的方法检测。
5.4.2 砌体强度的取样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检测不得构成结构或构件的安全问题;
2 试件的尺寸和强度测试方法应符合《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的规定;
3 取样操作宜采用无振动的切割方法,试件数量应根据检测目的确定;
4 测试前应对试件局部的损伤予以修复,严重损伤的样品不得作为试件;
5 砌体强度的推定,可按本标准第3.3.19条确定砌体强度均值的推定区间或按本标准第3.3.20条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和第3.3.16条的要求;
6 当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不满足本条第6款的要求时,也可按试件测试强度的最小值确定砌体强度的标准值,此时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3件,也不宜大于6件,且不应进行数据的舍弃。
5.4.3 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抗压强度,可采用扁式液压顶法或原位轴压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砌体的抗剪强度,可采用原位双剪法或单剪法检测;检测操作应遵守《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规定。砌体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20条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区间,推定区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3.15条和第3.3.16条的要求;当该要求不能满足时,也可按《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进行评定。
5.4.4 遭受环境侵蚀和火灾等灾害影响砌体的强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第5.4.2条和第5.4.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说明试件状态与相应检测标准要求的不符合程度和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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