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砌筑构件的砌筑质量检测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和留槎及洞口等项目。 砌体结构的构造检测可分为砌筑构件的高厚比、梁垫、壁柱、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大型构件端部的锚固措施、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砌体局部尺寸及钢筋网片和拉结筋等项目。
5.5.2 既有砌筑构件砌筑方法、留槎、砌筑偏差和灰缝质量等,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当构件砌筑质量存在问题时,可降低该构件的砌体强度。
5.5.3 砌筑方法的检测,应检测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等是否符合要求。
5.5.4 灰缝质量检测可分为灰缝厚度、灰缝饱满程度和平直程度等项目。其中灰缝厚度的代表值应按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灰缝的饱满程度和平直程度,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5 砌体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偏差和放线偏差。砌筑偏差中的构件轴线位移和构件垂直度的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准确测定构件轴线绝对位移和放线偏差的既有结构,可测定构件轴线的相对位移或相对放线偏差。
5.5.6 砌体中的钢筋,可按本标准第4章提出的方法检测。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间距作为代表值。
5.5.7 砌筑构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应取构件厚度的实测值。
5.5.8 跨度较大的屋架和梁支承面下的垫块和锚固措施,可采取剔除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9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可采用剔凿楼面面层及垫层的方法检测。
5.5.10 跨度较大门窗洞口的混凝土过梁的设置状况,可通过测定过梁钢筋状况判定,也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11 砌体墙梁的构造,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和用尺量测的方法检测。
5.5.12 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可通过测定钢筋状况判定;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5.5.2 既有砌筑构件砌筑方法、留槎、砌筑偏差和灰缝质量等,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当构件砌筑质量存在问题时,可降低该构件的砌体强度。
5.5.3 砌筑方法的检测,应检测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等是否符合要求。
5.5.4 灰缝质量检测可分为灰缝厚度、灰缝饱满程度和平直程度等项目。其中灰缝厚度的代表值应按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灰缝的饱满程度和平直程度,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5 砌体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砌筑偏差和放线偏差。砌筑偏差中的构件轴线位移和构件垂直度的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可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准确测定构件轴线绝对位移和放线偏差的既有结构,可测定构件轴线的相对位移或相对放线偏差。
5.5.6 砌体中的钢筋,可按本标准第4章提出的方法检测。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间距作为代表值。
5.5.7 砌筑构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应取构件厚度的实测值。
5.5.8 跨度较大的屋架和梁支承面下的垫块和锚固措施,可采取剔除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9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可采用剔凿楼面面层及垫层的方法检测。
5.5.10 跨度较大门窗洞口的混凝土过梁的设置状况,可通过测定过梁钢筋状况判定,也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的方法检测。
5.5.11 砌体墙梁的构造,可采取剔凿表面抹灰和用尺量测的方法检测。
5.5.12 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可通过测定钢筋状况判定;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