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变形与损伤


5.6.1 砌体结构的变形与损伤的检测可分为裂缝、倾斜、基础不均匀沉降、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及人为损伤等项目。
5.6.2 砌体结构裂缝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或构件上的裂缝,应测定裂缝的位置、裂缝长度、裂缝宽度和裂缝的数量;
2 必要时应剔除构件抹灰确定砌筑方法、留槎、洞口、线管及预制构件对裂缝的影响;
3 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的观测,提供裂缝发展速度的数据。
5.6.3 砌筑构件或砌体结构的倾斜,可按本标准第4.6.3条提供的方法检测,宜区分倾斜中砌筑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灾害造成的倾斜等。
5.6.4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可按本标准第4.6.4条提供的方法检测。
5.6.5 对砌体结构受到的损伤进行检测时,应确定损伤对砌体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损伤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
2 对冻融损伤,应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检测部位宜为檐口、房屋的勒脚、散水附近和出现渗漏的部位;
3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4 对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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