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检测结果评定和检测报告


3.5.1 建筑结构检测结果的评定,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3.5.2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评定。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评定结论,并能为建筑结构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3.5.3 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予以解释。
3.5.4 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建筑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及现状等;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4 检测原因、检测目的,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6 抽样方案及数量;
7 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8 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9 主检、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