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基本要求
3.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应以建筑群体和建筑单体为对象。对建筑群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时,已安装集热器面积应达到设计总安装面积的80%以上。
3.1.2 对类型相同或类型不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当系统规模、集热器安装方式、位置、朝向、安装倾角等有较大差异时,均应以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
3.1.3 对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应在系统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进行过程控制,并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各责任方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完成各过程控制报告。
3.1.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应分6个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设定的指标,使用本标准附录A~附录F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并应使用本标准附录G进行汇总。
3.1.6 在评价前,申请评价单位应提交工程设计资料和工程验收资料,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 基本要求
3.1.1 建筑群体或建筑单体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按设计、安装、选型、构成和运行可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系统,如集中供热水系统、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分散供热水系统或自然循环系统、强制循环系统、直流式系统或直接系统、间接系统;或是真空管集热器,还是平板集热器等。对建筑群体或建筑单体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评价,应以同类系统为对象。对一个建筑群体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评价,同类系统的安装面积应达到总安装面积的80%以上。
3.1.2 抽样比例应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与供热水范围的不同而定。
对于集中供热水系统,当系统数量不大于10套时,抽检数量为1套;当系统数量为10套~20套时,抽检数量为2套;当系统数量大于20套时,抽检数量为3套。
对于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当系统数量不大于10套时,抽检数量为1套;当系统数量为10套~20套时,抽检数量为2套;当系统数量大于20套时,抽检数量为3套。
对于分散供热水系统,当系统数量不大于10套时,抽检数量为1套;当系统数量为10套~19套时,抽检数量为2套;当系统数量为20套~59套时,抽检数量为3套;当系统数量为60套~100套时,抽检数量为4套;当系统数量大于100套时,抽检数量为5套。
3.1.3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学校、医院、旅馆和洗浴中心等公共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包括新建、改建与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对新建、改建与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在系统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通过检查建筑设计竣工图(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专业的竣工图)、系统运行记录、访问用户等方式进行。
3.1.4 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应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安装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照本标准各项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控制,并最终形成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竣工阶段的过程控制报告。申请评价方应提交评价所需的过程控制基础资料。评价机构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按照本标准的评价内容及分值打分,给出总的得分,确定等级。
3.1.5 使用本标准附录A~附录F的评价指标对项目各种性能进行打分后,使用附录G进行汇总,根据项目得分确定该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评价等级。
3.1.6 在评价前,申请评价单位应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和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建筑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设计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工程设计资料能全面反映建筑设计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情况。工程验收资料能全面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实际施工质量和运行效果,应进行存档并在系统评价前提交。
- 上一节:3 基本规定
- 下一节:3.2 评价与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