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核电厂


4.6.1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m2

4.6.6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 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 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3m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4. 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密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和压缩波速度等;土的试验项目应包括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抗剪强度等。

4.6.7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可选用物探辅助勘察,了解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基岩面的埋藏特征,了解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和隐伏的软弱带。
在河海岸坡和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

4.6.8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有无能动断层,是否对厂址稳定性构成影响;
2. 是否存在影响厂址稳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动;
3. 是否处于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地区,是否存在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质灾害;
4. 厂址区及其附近有无可开采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采空区、洞穴等;
5. 是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开裂等永久变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质体、不稳定边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他 不良地质作用;
6. 有无可供核岛布置的场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7. 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对环境地质构成严重影响。

4.6.9可行性研究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和各岩层的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动静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类型、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3. 查明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 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的基本特征。

4.6.10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测绘要求按本规范第8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阶段厂址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以钻探和工程物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等;并应查明工程区存在的隐伏软弱带、洞穴和重要的地质构造;对水域应结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积地层分布、特征和基岩面起伏状况。

4.6.1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探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的勘探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0m。控制性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沿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要求,保证每个核岛和常规岛不少于1个;
2. 勘探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基本质量 等级为I级、Ⅱ级的岩体不少于10m;对第四纪地层场地宜达到设计地坪标高以下40m,或进入I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常规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级、Ⅱ级、Ⅲ级岩体3m;对水工建筑物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虑河岸、海岸的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
3. 岩石钻孔应全断面取芯,每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并统计RQD、节理条数和倾角;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3组以上的岩样;
4. 根据岩土条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并可用声波测试方法,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划分风化等级;
5. 在核岛位置,宜选1~2个勘探孔,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测定岩土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计算岩土的动力参数;
6. 岩土室内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节第4.6.6条的要求外,增加每个岩体(层)代表试样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和动阻尼比等动态参数测试。

4.6.1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 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4.6.13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4.6.14初步设计勘察应分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 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4.6.15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 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Ⅱ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I级、 Ⅱ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4.6.17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地段钻探工作应结合地层岩性特点和基础埋置深度,每个泵房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土质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压缩层以下5~10m;
2. 位于土质场地的进水管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线底标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3. 与核安全有关的海堤、防波堤,钻探工作应针对该地段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布置,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勘探点宜沿堤轴线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堤底设计标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压缩层或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
m。

4.6.18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节、第10章和第11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 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动抗剪强度、波速等指标。

4.6.19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4.6.20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执行。

条文说明

4.6 核 电 厂

4.6.1 核电厂是各类工业建筑中安全性要求最高、技术条件最为复杂的工业设施。本节是在总结已有核电厂勘察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核电厂安全法规和导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外核电厂前期工作的经验制定的,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上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4.6.2 核电厂的下列建筑物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
1. 核反应堆厂房;
2. 核辅助厂房;
3. 电气厂房;
4.核燃料厂房及换料水池;
5. 安全冷却水泵房及有关取水构筑物;
6. 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筑物。
除上列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之外,其余建筑物均为常规建筑物。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应为岩土工程勘察的重点。

4.6.3 本条核电厂勘察五个阶段划分的规定,是根据基建审批程序和已有核电厂工程的实际经验确定的。各个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投入。

4.6.4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2个或2个以上厂址进行勘察,最终确定1~2个候选厂址。勘察工作以搜集资料为主,根据地质复杂程度,进行调查、测绘、钻探、测试和试验,满足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内容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重点调查断层构造的展布和性质,必要时应实测剖面。

4.6.6、4.6.7 本阶段的工程物探要根据厂址的地质条件选择进行。结合工程地质调查,对岸坡、边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做少量的勘察工作。

4.6.8 厂址和厂址附近是否存在能动断层是评价厂址适宜性的重重要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断层为能动断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鉴定为能动断层:
1. 该断层在晚更新世(距今约10万年)以来在地表或近地表处有过运动的证据;
2. 证明与已知能动断层存在构造上的联系,由于已知能动断层的运动可能弓I起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处的运动;
3. 厂址附近的发震构造,当其最大潜在地震可能在地表或近地表产生断裂时,该发震构造应认为是能动断层。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核岛基础一般选择在中等风化、微风化或新鲜的硬质岩石地基上,其他类型的地基并不是不可以放置核岛,只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应当积累经验。因此,本节规定主要适用于核岛地基为岩石地基的情况。

4.6.10 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应视地质、地貌、构造单元确定。测绘比例尺在厂址周边地区可采用1:2000,但在厂区不应小于1:1000。工程物探是本阶段的重点勘察手段,通常选择2~3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物探,物探与钻探应互相配合,以便有效地获得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有关参数。

4.6.11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HAF0108)中规定:厂区钻探采用150m×150m网格状布置钻孔,对于均匀地基厂址或简单地质条件厂址较为适用。如果地基条件不均匀或较为复杂,则钻孔间距应适当调整。对水工建筑物宜垂直河床或海岸布置2~3条勘探线,每条勘探线2~4个钻孔。泵房位置不应少于1个钻孔。

4.6.12 本条所指的水文地质工作,包括对核环境有影响的水文地质工作和常规的水文地质工作两方面。

4.6.14 根据核电厂建筑物的功能和组合,划分为4个不同的建筑地段,这些不同建筑地段的安全性质及其结构、荷载、基础形式和埋深等方面的差异,是考虑勘察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勘探深度和布置要求的依据。
断裂属于不良地质作用范畴,考虑到核电厂对断裂的特殊要求,单列一项予以说明。这里所指的断裂研究,主要是断裂工程性质的研究,即结合其位置、规模,研究其与建筑物安全稳定的关系,查明其危害性。

4.6.15 核岛是指反应堆厂房及其紧邻的核辅助厂房。对核岛地段钻孔的数量只提出了最低的界限,主要考虑了核岛的几何形状和基础面积。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场地实际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4.6.16 常规岛地段按其建筑物安全等级相当于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厂房,考虑到与核岛系统的密切关系,本条对常规岛的勘探工作量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适当调整工作量。

4.6.17 水工建筑物种类较多,各具不同的结构和使用特点,且每个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存在着差别。勘察工作应充分考虑上述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工作量。

4.6.18 本条列举的几种原位测试方法是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所需要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采用。核岛地段波速测试,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是取得岩土体动力参数和抗震设计分析的主要手段,该项目测试对设备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对服务单位的选择、审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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