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3.1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 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 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3. 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

13.3.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13.3.3 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1. 地面变形;
2. 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3. 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4. 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13.3.4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体的位移,
2. 滑面位置及错动;
3. 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4. 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5. 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13.3.5 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13.3.6 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2. 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3. 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13.3.7 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条文说明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3.3 岩溶对工程的最大危害是土洞和塌陷。而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地下水的运动密切相关,特别是人工抽吸地下水,使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时,常常引发大面积的地面塌陷。故本条规定,岩溶土洞区监测工作的内容中,除了地面变形外,特别强调对地下水的监测。

13.3.4 滑坡体位移监测时,应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网,通过定期观测,确定位移边界、位移方向、位移速率和位移量。滑面位置的监测可采用钻孔测斜仪、单点或多点钻孔挠度计、钻孔伸长仪等进行,钻孔应穿过滑面,量测元件应通过滑带。地下水对滑坡的活动极为重要,应根据滑坡体及其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
精心布置,并应搜集当地的气象水文资料,以便对比分析。
对滑坡地点和规模的预报,应在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气象水文、人类活动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监测成果分析判定。对滑坡时间的预报,应在地点预报的基础上,根据滑坡要素的变化,结合地面位移和高程位移监测、地下水监测,以及测斜仪、地音仪、测震仪、伸长计的监视进行分析判定。

13.3.6 现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观测工作,一般由矿产开采单位进行,勘察单位可向其搜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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