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湿陷性土
6.1.1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执行。
6.1.2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6.1.3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 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 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 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 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6.1.4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2. 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 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弓[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1.5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s(cm),应按下式计算:
表6.1.4 湿陷程度分类
6.1.6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判定。
6.1.7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 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表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条文说明
6.1 湿陷性土
6.1.1 湿陷性工在我国分布广泛,除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外,在我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特别是在山前洪、坡积扇(裙)中常遇到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等。这种土在一定压力下浸水也常呈现强烈的湿陷性。由于这类湿陷性土在评价方面尚不能完全沿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所以本规范补充了这部分内容。
6.1.2 这类非黄土的湿陷性土的勘察评价首先要判定是否具有湿陷性。由于这类土不能如黄土那样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湿陷系数δs,并以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作为判定湿陷性黄土的标准界限。本规范规定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基本方法,并规定以在200kPa压力作用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其基本思路为:
1. 假设在200kPa压力作用下载荷试验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底面以下1.5倍承压板宽度;
2. 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湿陷量△Fs。与深度z之比△Fs/z,即相当于土的单位厚度产生的附加湿陷量;
3. 与室内浸水压缩试验相类比,把单位厚度的附加湿陷量(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即为湿陷系数δs)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定量界限指标,并将其值规定为0.015,即
以上这种判定湿陷性的方法当然是很粗略的,从理论上说,现场载荷试验与室内压缩试验的应力状态和变形机制是不相同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判定这类土的湿陷性,从《94规范》施行以来,也还没有收集到不同意见,所以本规范暂且仍保留0.023作为用△Fs/b值判定湿陷性的界限值的规定,以便进一步积累数据,总结经验。这个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规定的载荷试验“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略有差异,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0.017大致相当于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宽度的1.1倍。
6.1.3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94规范》第5.1.2条的内容,突出强调了以下内容:
1. 有这种土分布的勘察场地,由于地貌、地质条件比较特殊,土层产状多较复杂,所以勘探点间距不宜过大,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必要时还应适当加密;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土层;
3. 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4.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5. 增加了对厚度较大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的要求。
6.1.4 本条内容与《94规范》相比,有了一些变动,主要为:
1 将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与地基湿陷等级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湿陷程度主要按湿陷系数(也就是在压力作用下浸水时湿陷性土的单位厚度所产生的附加湿陷量)的大小来划分,为了与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相适应,将湿陷程度分为轻微、中等和强烈三类;
2 从本规范第6.1.2条的基本思路出发,可以得出不同湿陷程度的土的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界限值,如表6.1所示。
表6.1 湿陷程度分类
6.1.5 与湿陷性黄土相似,本规范采用基础底面以下各湿陷性土层的累计总湿陷量△s作为判定湿陷性地基湿陷等级的定量标准。
由于湿陷性土的湿陷性是用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来表示的,所以总湿陷量△s的计算公式中,引入附加湿陷量△Fs,并对修正系数β值作了相应的调整。
1. 基本思路是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总湿陷量计算公式相协调,β取值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的厚度一般都不大,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中基底下5m深度内的相应夕值考虑;二是β值与承压板宽度b有关,可推导得出β是承压板宽度b的倒数,所以当承压板面积为0.50m2(6=70.7cm)和0.25m2(6=50cm)时,β分别取0.014cm-1和0.020cm-1;
2. 由于载荷试验的结果主要代表承压板底面以下1.5b范围内土层的湿陷性;对于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超过2m时,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根据总湿陷量△s按表6.1.6判定,需要说明的是:
1.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四级;
2. 湿陷等级的分级标准基本上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相近;
3. 由于缺乏非黄土湿陷性土的自重湿陷性资料,故一般不作建筑场地湿陷类型的判定,在确定地基湿陷等级时,总湿陷量△s大于30cm时,一般可按照自重湿陷性场地考虑;
4. 在总湿陷量△s相同的情况下,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较小意味着土层湿陷性较为强烈,因此体现出表6.1.6中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小于3m的地基湿陷等级按提高一级考虑。
6.1.7 在湿陷性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土的特点、湿陷等级、工程要求,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