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3A 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1.0.4A 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1.0.4B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
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
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1.0.7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10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说明制定本规范的宗旨目的。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关于村庄、集镇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村庄、集镇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与城镇不同的特点,而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度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适用本规范。
关于工业废水,由于已逐步制定了各工业废水的设计规范,故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的内容。
1.0.3 规定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镇,都必须制定城镇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据此,本条规定了主要依据。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原则,编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设计文件。
据此,本条规定了基本任务和应正确处理的有关方面关系。
1.0.3A 关于排水工程设计与其他专项规划和设计相互协调的规定。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并应与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互协调。
河道、湖泊、湿地和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和排水的重要载体,在城镇平面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应满足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根据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排水设施的建设方案。排水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城镇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排水优先等级确定排水设施与周边地区的高程差;从竖向规划角度考虑内涝防治要求,根据竖向规划要求确定高程差,而不能仅仅根据单项工程的经济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1.0.4 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雨量300mm以下的地区。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同时规定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大排水管网的改建力度,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提高截流倍数,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降雨初期的污染。
1.0.4A 本条是关于采用低影响开发进行雨水综合管理的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进行雨水综合管理的规定。雨水综合管理是指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面源污染是指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排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城镇的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和街道等地表包括大量不透水地面,这些地表积累大量污染物,如油类、盐分、氮、磷、有毒物质和生活垃圾等,在降雨过程中雨水及其形成的地表径流冲刷地面污染物,通过排水管渠或直接进入地表水环境,造成地表水污染,所以应控制面源污染。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高强度开发势必造成城镇下垫面不透水层的增加,导致降雨后径流量增大。城镇规划时,应采用渗透、调蓄等设施减少雨水径流量,减少进入分流制雨水管道和合流制管道的雨水量,减少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次数和溢流量,不仅可有效防治内涝灾害,还可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雨水资源是陆地淡水资源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应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具体措施包括屋顶绿化、雨水蓄渗、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等。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雨水渗透设施,削减雨水径流量,雨水渗透涵养地下水也是雨水资源的利用。
1.0.4B 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1.0.5 规定了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从较大范围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
1 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有用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包括:
一个区域的排水系统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排水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考虑合并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因为它的经济效益可能更好,但施工时间较长,实现较困难。前苏联和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3 如设计排水区域内尚需考虑给水和防洪问题时,污水排水工程应与给水工程协调,雨水排水工程应与防洪工程协调,以节省总造价。
4 根据国内外经验,工业废水只要符合条件,以集中至城镇排水系统一起处理较为经济合理。
5 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对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利用与否应通过调查做出决定。
1.0.6 规定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从全局着眼,工业企业有责任根据本企业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使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后,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规定排水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应及时地将新技术纳入。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积有完整的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都应积极纳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规范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鼓励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8 规定采用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主要原则。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同时,有些构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栅井、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厌氧消化池等会产生硫化氢、污泥气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关于排水工程尚应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有关标准、规范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等。
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由于排水工程的污水中可能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建筑物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考虑。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及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恶臭气体,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净化,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规定。
鼓风机尤其是罗茨鼓风机会产生超标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同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措施,以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
1.0.10 关于在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尚应同时符合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