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一般规定
6.2.1 城镇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
6.2.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6.2.2的规定取值。
表6.2.2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注:1 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2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设置初次沉淀池。
6.2.3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6.2.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6.2.5 合流制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截留雨水进入后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宜按旱流污水量设计,用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3 二级处理系统,按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4 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脱水规模,应根据合流水量水质计算确定。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6.2.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6.2.7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6.2.8 污水厂应设置对处理后出水消毒的设施。
条文说明
6.2 一般规定
6.2.1 规定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的确定原则。
6.2.2 规定污水厂处理效率的范围。
根据国内污水厂处理效率的实践数据,并参考国外资料制定。
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主要是沉淀池的处理效率,未计入格栅和沉砂池的处理效率。二级处理的处理效率包括一级处理。
6.2.3 关于在污水厂中设置调节设施的规定。
美国《污水处理设施》(1997年,以下简称美国十州标准)规定,在水质、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应考虑设置调节设施。据调查,国内有些生活小区的污水厂,由于其水质、水量变化很大,致使生物处理效果无法保证。本条据此制定。
6.2.4 关于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流量的规定。
污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应根据污水厂的远期规模和分期建设的情况统一安排,按每期污水量设计,并考虑到分期扩建的可能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设计流量按分期建设的各期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还需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输水能力。
关于生物反应池设计流量,根据国内设计经验,认为生物反应池如完全按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不尽合理。实际上当生物反应池采用的曝气时间较长时,生物反应池对进水流量和有机负荷变化都有一定的调节能力,故规定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一般曝气时间超过5h,即可认为曝气时间较长。
6.2.5 关于合流制处理构筑物设计的规定。
对合流制处理构筑物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目前国内尚无成熟的经验。本条是参照美、日、前苏联等国有关规定,沿用原规范有关条文而制定的。
1 格栅和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即按旱流污水量和截留雨水量的总水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保证旱流时的沉淀效果。降雨时,容许降低沉淀效果,故用合流设计水量校核,此时沉淀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30min。前苏联《室外排水工程设计规范》(1974年,以下简称前苏联规范)规定不应小于0.75h~1.0h。
3 二级处理构筑物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有的地区为保护降雨时的河流水质,要求改善污水厂出水水质,可考虑对一定流量的合流水量进行二级处理。前苏联规范规定,二级处理构筑物按合流水量设计,并按旱流水量校核。
4 污泥处理设施应相应加大,根据前苏联规范规定,一般比旱流情况加大10%~20%。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6.2.6 规定处理构筑物个(格)数和布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设计和运行经验,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利于检修维护;同时按并联的系列设计,可使污水的运行更为可靠、灵活和合理。
6.2.7 关于处理构筑物污水的出入口处设计的规定。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整流措施,使整个断面布水均匀,并能保持稳定的池水面,保证处理效率。
6.2.8 关于污水厂设置消毒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消毒设施。消毒设施的选型,应根据消毒效果、消毒剂的供应、消毒后的二次污染、操作管理、运行成本等综合考虑后决定。
- 上一节: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下一节:6.3 格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