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1.2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4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1.5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5.1.6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5.1.7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5.1.8 泵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0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5.1.12 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信设施。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5.1.13 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的地区,雨水泵站可设置混接污水截流设施,并应采取措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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