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渠道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表4.12.2 明渠边坡值
表4.12.2 明渠边坡值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4.12.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4.12.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条文说明

4.12 渠道
4.12.1 规定渠道的应用条件。
4.12.2 规定渠道的设计参数。
4.12.3 规定渠道和涵洞连接时的要求。
4.12.4 规定渠道和管道连接处的衔接措施。
4.12.5 规定渠道的弯曲半径。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渠道内水流有良好的水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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