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消毒


Ⅰ 一般规定

6.13.1 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13.2 污水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水要求确定。
6.13.3 污水宜采用紫外线或二氧化氯消毒,也可用液氯消毒。
6.13.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Ⅱ 紫外线

6.13.5 污水的紫外线剂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也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1 二级处理的出水为15mJ/cm2~22mJ/cm2
    2 再生水为24mJ/cm2~30mJ/cm2
6.13.6 紫外线照射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射渠水流均布,灯管前后的渠长度不宜小于1m。
    2 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6.13.7 紫外线照射渠不宜少于2条。当采用1条时,宜设置超越渠。

Ⅲ 二氧化氯和氯

6.13.8 二级处理出水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二级处理出水可采用6mg/L~15mg/L,再生水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
6.13.9 二氧化氯或氯消毒后应进行混合和接触,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条文说明

6.13 消毒

Ⅰ 一般规定

6.13.1 规定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2000年5月,国家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城镇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本条据此规定。
6.13.2 关于污水消毒程度的规定。
6.13.3 关于污水消毒方法的规定。
    为避免或减少消毒时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消毒宜采用紫外线法和二氧化氯法。2003年4月至5月,清华大学等对北京市的高碑店等6座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消毒试验表明:紫外线消毒不产生副产物,二氧化氯消毒产生的副产物不到氯消毒产生的10%。
6.13.4 关于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设计的规定。

Ⅱ 紫 外 线

6.13.5 关于污水的紫外线剂量的规定。
    污水的紫外线剂量应为生物体吸收至足量的紫外线剂量(生物验定剂量或有效剂量),以往用理论公式计算。由于污水的成分复杂且变化大,实践表明理论值比实际需要值低很多,为此,美国《紫外线消毒手册》(EPA,2003年)已推荐用经独立第三方验证的紫外线生物验定剂量作为紫外线剂量。据此,做此规定。
    一些病原体进行不同程度灭活时所需紫外线剂量资料见表23。

表23 灭活一些病原体的紫外线剂量(mJ/cm2)
表23 灭活一些病原体的紫外线剂量(mJ/cm2)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剂量见表24。

表24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剂量
表24 一些城镇污水厂消毒的紫外线剂量

6.13.6 关于紫外线照射渠的规定。
    为控制合理的水流流态,充分发挥照射效果,做出本规定。
6.13.7 关于超越渠的规定。
    根据运行经验,当采用1条照射渠时,宜设置超越渠,以利于检修维护。

Ⅲ 二氧化氯和氯

6.13.8 关于污水加氯量的规定。
    2002年7月,国家首次发布了城镇污水厂的生物污染物排放指标,按此要求的加氯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2003年北京市高碑店等6座污水厂二级出水的氯法消毒实测表明:加氯量为6mg/L~9mg/L时,出水粪大肠菌群数可在7300个/L以下。据此,无试验资料时,本条规定二级处理出水的加氯量为6mg/L~15mg/L。
    二氧化氯和氯的加量均按有效氯计。
6.13.9 关于混合接触时间的规定。
    在紊流条件下,二氧化氯或氯能在较短的接触时间内对污水达到最大的杀菌率。但考虑到接触池中水流可能发生死角和短流,因此,为了提高和保证消毒效果,规定二氧化氯或氯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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