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Ⅰ 一般规定
6.12.1 污水再生利用的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质标准的规定。
6.12.2 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主要包括: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单元。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Ⅱ 深度处理
6.12.4 深度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6.12.5 深度处理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艺时,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宜采用300s-1,混合时间宜采用30s~120s。
6.12.6 絮凝、沉淀、澄清、气浮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5min~20min。
2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2.0h~4.0h,水平流速为4.0mm/s~12.0mm/s。
3 斜管沉淀池的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4 澄清池的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5 气浮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6.12.7 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滤池的构造、滤料组成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
2 滤池的进水浊度宜小于10NTU。
3 滤池的滤速应根据滤池进出水水质要求确定,可采用4m/h~10m/h。
4 滤池的工作周期为12h~24h。
6.12.8 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后,仍不能达到再生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6.12.9 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时,宜进行静态或动态试验,合理确定活性炭的用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和再生周期。
2 采用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空床接触时间为20min~30min;
2)炭层厚度为3m~4m;
3)下向流的空床滤速为7m/h~12m/h;
4)炭层最终水头损失为0.4m~1.0m;
5)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1L/(m2·s)~13L/(m2·s),历时10min~15min,膨胀率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5L/(m2·s)~18L/(m2·s),历时8min~12min,膨胀率为25%~35%。活性炭再生周期由处理后出水水质是否超过水质目标值确定,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d~5d。冲洗水可用砂滤水或炭滤水,冲洗水浊度宜小于5NTU。
3 活性炭吸附罐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1)接触时间为20min~35min;
2)吸附罐的最小高度与直径之比可为2:1,罐径为1m~4m,最小炭层厚度为3m,宜为4.5m~6m;
3)升流式水力负荷为2.5L/(m2·s)~6.8L/(m2·s),降流式水力负荷为2.0L/(m2·s)~3.3L/(m2·s);
4)操作压力每0.3m炭层7kPa。
6.12.10 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Ⅲ 输 配 水
6.12.11 再生水管道敷设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12.12 污水深度处理厂宜靠近污水厂和再生水用户。有条件时深度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厂集中建设。
6.12.13 输配水干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用水特点和安全性要求,合理确定干管的数量,不能断水用户的配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再生水管道应具有安全和监控水质的措施。
6.12.14 输配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塑料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承插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非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进行竹道的防腐。
条文说明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Ⅰ 一般规定
6.12.1 关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深度处理工艺选择原则和水质要求的规定。
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不同,其水质标准也不同。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的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共分为五类,包括农、林、牧、渔业用水,城镇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污水再生利用时,其水质应符合以上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进行选择,保证经济和有效。
6.12.2 关于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形式的规定。
本条列出常规条件下城镇污水深度处理的主要工艺形式,其中,膜过滤包括: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电渗析等,不同膜过滤工艺去除污染物分子量大小和对预处理要求不同。
进行污水深度处理时,可采用其中的1个单元或几种单元的组合,也可采用其他的处理技术。
6.12.3 关于再生水输配中的安全规定。
再生水水质是保证污水回用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其水质介于饮用水和城镇污水厂出厂水之间,为避免对饮用水和再生水水质的影响,再生水输配管道不得与其他管道相连接,尤其是严禁与城市饮用水管道连接。
Ⅱ 深度处理
6.12.4 规定深度处理工艺设计参数确定的原则。
设计参数的采用,目前国内的经验相对较少,所以规定宜通过试验资料确定或参照相似地区的实际设计和运行经验确定。
6.12.5 关于混合设施的规定。
混合是混凝剂被迅速均匀地分布于整个水体的过程。在混合阶段中胶体颗粒间的排斥力被消除或其亲水性被破坏,使颗粒具有相互接触而吸附的性能。根据国外资料,混合时间可采用30s~120s。
6.12.6 关于深度处理工艺基本处理单元设计参数取值范围的规定。
污水处理出水的水质特点与给水处理的原水水质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实际的设计参数不完全一致。
如美国南太和湖石灰作混凝剂的絮凝(空气搅拌)时间为5min、沉淀(圆形辐流式)表面水力负荷为1.6m3/(m2·h),上升流速为0.44mm/s;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橘县给水区深度处理厂的絮凝(机械絮凝)时间为30min、沉淀(斜管)表面水力负荷为2.65m3/(m2·h),上升流速为0.74mm/s;科罗拉多泉污水深度处理厂处理二级处理出水,用于灌溉及工业回用,澄清池上升流速为0.57mm/s~0.63mm/s;《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规定不同形式的絮凝时间为10min~30min;平流沉淀池水平流速为10mm/s~25mm/s,沉淀时间为1.5h~3.0h;斜管沉淀表面负荷为5m3/(m2·h)~9m3/(m2·h),机械搅拌澄清池上升流速为0.8mm/s~1.0mm/s,水力澄清池上升流速为0.7mm/s~0.9mm/s;《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规定絮凝时间为10min~15min,平流沉淀池沉淀时间为2.0h~4.0h,水平流速为4.0mm/s~10.0mm/s,澄清池上升流速为0.4mm/s~0.6mm/s。
污水的絮凝时间较天然水絮凝时间短,形成的絮体较轻,不易沉淀,宜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提出混凝沉淀设计参数。
6.12.7 关于滤池设计参数的规定。
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滤池与给水处理的池形没有大的差异,因此,在污水深度处理中可以参照给水处理的滤池设计参数进行选用。
滤池的设计参数,主要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以及有关资料的内容确定。
6.12.8 关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规定。
因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中应慎重采用。在常规的深度处理工艺不能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或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时,为进一步提高水质,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6.12.9 规定活性炭吸附池设计参数的取值原则。
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原则上应根据原水和再生水水质要求,根据试验资料或结合实际运行资料确定。本条按有关规范提出了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的参数。
6.12.10 关于再生水消毒的规定。
根据再生水水质标准,对不同目标的再生水均有余氯和卫生学指标的规定,因此再生水必须进行消毒。
Ⅲ 输配水
6.12.11 关于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置的规定。
再生水管道和给水管道的铺设原则上无大的差异,因此,再生水输配管道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执行。
6.12.12 关于污水深度处理厂设置位置的原则规定。
为减少污水厂出水的输送距离,便于深度处理设施的管理,一般宜与城镇污水厂集中建设;同时,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应尽量靠近再生水用户,以节省输配水管道的长度。
6.12.13 关于再生水输配管道安全性的原则规定。
再生水输配水管道的数量和布置与用户的用水特点及重要性有密切关系,一般比城镇供水的保证率低,应具体分析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6.12.14 关于再生水输配管道材料选用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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