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控制


8.3.1 排水泵站宜按集水池的液位变化自动控制运行,宜建立遥测、遥讯和遥控系统。排水管网关键节点流量的监控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8.3.2 10万m3/d规模以下的污水厂的主要生产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8.3.3 10万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集中管理监视、分散控制的自动控制系统。
8.3.4 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宜与系统控制相结合。


条文说明

8.3 控制
8.3.1 关于排水泵站和排水管网控制原则的规定。
    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应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控制。为便于生产调度管理,宜建立遥测、遥讯和遥控系统。
8.3.2 关于10万m3/d规模以下污水厂控制原则的规定。
    10万m3/d规模以下的污水厂可采用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与仪表检测系统,对主要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处理工艺,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按时间控制,并根据污水流量变化进行调整。
    氧化沟处理工艺,用时间程序自动控制运行,用溶解氧或氧化还原电位(ORP)控制曝气量,有利于满足运行要求,且可最大限度地节约动力。
8.3.3 关于10万m3/d及以上规模污水厂控制原则的规定。
    10万m3/d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宜为: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对主要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目前,我国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自动化已具有一定水平,且逐步提高。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自动控制。
8.3.4 关于成套设备控制的规定。
    成套设备本身带有控制及仪表装置时,设计应完成与外部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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