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沉淀池


Ⅰ 一般规定

6.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5.1的规定取值。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5.14条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6.16条的规定取值。

表6.5.1 沉淀池设计数据
表6.5.1 沉淀池设计数据

6.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6.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m~4.0m。
6.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6.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6.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6.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6.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s·m);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s·m)。
6.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Ⅱ 沉淀池

6.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m/min~1.2m/min。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6.5.11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6.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r/h~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Ⅲ 斜管(板)沉淀池

6.5.13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6.5.1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可按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6.5.15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80mm~100mm。
    2 斜管(板)斜长宜为1.0m~1.2m。
    3 斜管(板)水平倾角宜为60°。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宜为0.7m~1.0m。
    5 斜管(板)区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1.0m。
6.5.16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条文说明

6.5 沉淀池

Ⅰ 一般规定

6.5.1 关于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为使用方便和易于比较,根据目前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参照美国、日本等的资料,沉淀池以表面水力负荷为主要设计参数。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沉淀池时,应校核固体负荷、沉淀时间和沉淀池各部分主要尺寸的关系,使之相互协调。表12为国外有关表面水力负荷和沉淀时间的取值范围。

表12 表面水力负荷和沉淀时间取值范围
表12 表面水力负荷和沉淀时间取值范围

注:*单位为m3/(m2·h)。

    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要求,对排放的污水应进行脱氮除磷处理,为保证较高的脱氮除磷效果,初次沉淀池的处理效果不宜太高,以维持足够碳氮和碳磷的比例。通过函调返回资料统计分析,建议适当缩短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当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为2.0m~4.0m时,初次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为0.5h~2.0h,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1.5m3/(m2·h)~4.5m3/(m2·h);二次沉淀池活性污泥法后的沉淀时间为1.5h~4.0h,其相应的表面水力负荷为0.6m3/(m2·h)~1.53m3/(m2·h)。
    沉淀池的污泥量是根据每人每日SS和BOD5数值,按沉淀池沉淀效率经理论推算求得。
    污泥含水率,按国内污水厂的实践数据制定。
6.5.2 关于沉淀池超高的规定。
    沉淀池的超高按国内污水厂实践经验取0.3m~0.5m。
6.5.3 关于沉淀池有效水深的规定。
    沉淀池的沉淀效率由池的表面积决定,与池深无多大关系,因此宁可采用浅池。但实际上若水深过浅,则因水流会引起污泥的扰动,使污泥上浮。温度、风等外界影响也会使沉淀效率降低。若水池过深,会造成投资增加。有效水深一般以2.0m~4.0m为宜。
6.5.4 规定采用污泥斗排泥的要求。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经验制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每个泥斗分别设闸阀和排泥管,目的是便于控制排泥。
6.5.5 关于污泥区容积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污泥区容积包括污泥斗和池底贮泥部分的容积。
6.5.6 关于排泥管直径的规定。
6.5.7 关于静水压力排泥的若干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规范而制定。
6.5.8 关于沉淀池出水堰最大负荷的规定。
    参照国外资料,规定了出水堰最大负荷,各种类型的沉淀池都宜遵守。
6.5.9 关于撇渣设施的规定。
    据调查,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出流处会有浮渣积聚,为防止浮渣随出水溢出,影响出水水质,应设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Ⅱ 沉淀池

6.5.10 关于平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长宽比和长深比的要求。长宽比过小,水流不易均匀平稳,过大会增加池中水平流速,二者都影响沉淀效率。长宽比值日本指南规定为3~5,英、美资料建议也是3~5,本规范规定为不宜小于4。长深比前苏联规范规定为8~12,本条规定为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排泥机械行进速度的要求。据国内外资料介绍,链条刮板式的行进速度一般为0.3m/min~1.2m/min,通常为0.6m/min。
    3 缓冲层高度的要求。参照前苏联规范制定。
    4 池底纵坡的要求。设刮泥机时的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日本指南规定为0.01~0.02。
    按表面水力负荷设计平流沉淀池时,可按水平流速进行校核。平流沉淀池的最大水平流速:初次沉淀池为7mm/s,二次沉淀池为5mm/s。
6.5.11 关于竖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径深比的要求。根据竖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过大,防止影响沉淀区的沉淀作用。
    3 中心管下口设喇叭口和反射板,以消除进入沉淀区的水流能量,保证沉淀效果。
6.5.12 关于辐流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1 径深比的要求。根据辐流沉淀池的流态特征,径深比宜为6~12。日本指南和前苏联规范都规定为6~12,沉淀效果较好,本条文采用6~12。为减少风对沉淀效果的影响,池径宜小于50m。
    2 排泥方式及排泥机械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各地区设计的;辐流沉淀池,其直径都较大,配有中心传动或周边驱动的桁架式刮泥机,已取得成功经验。故规定宜采用机械排泥。参照日本指南,规定排泥机械旋转速度为1r/h~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大于3m/min。当池子直径较小,且无配套的排泥机械时,可考虑多斗排泥,但管理较麻烦。

Ⅲ 斜管(板)沉淀池

6.5.13 规定斜管(板)沉淀池的采用条件。
    据调查,国内城镇污水厂采用斜管(板)沉淀池作为初次沉淀池和二次沉淀池,积有生产实践经验,认为在用地紧张,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的潜力,或需要压缩沉淀池面积等条件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6.5.14 关于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负荷的规定。
    根据理论计算,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可比普通沉淀池大几倍,但国内污水厂多年生产运行实践表明,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不宜过大,不然沉淀效果不稳定,宜按普通沉淀池设计表面负荷的2倍计。据调查,斜管(板)二次沉淀池的沉淀效果不太稳定,为防止泛泥,本条规定对于斜管(板)二次沉淀池,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6.5.15 关于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设计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斜管(板)沉淀池采用的设计参数和运行情况而做出的相应规定。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为45mm~100mm,一般为80mm,本条规定宜为80mm~100mm。
        2 斜管(板)斜长宜为1.0m~1.2m。
        3 斜管(板)倾角宜为60°。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为0.5m~0.7m,本条规定宜为0.7m~1.0m。
        5 底部缓冲层高度0.5m~1.2m,本条规定宜为1.0m。
6.5.16 规定斜管(板)沉淀池设冲洗设施的要求。
    根据国内生产实践经验,斜管内和斜板上有积泥现象,为保证斜管(板)沉淀池的正常稳定运行,本条规定应设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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