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居住用地规划


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3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 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2 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条文说明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 为适应我国各地镇区居住建筑差别的特点,居民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
6.0.2~ 6.0.4 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守的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的居住建筑群体,其规模及组织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居住用地规划中,根据方便居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集约利用资源、住宅类型多样、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不同的地区、周围环境准结合本镇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0.5 本次修订提出了“居住组群”规划的要求,是针对镇区居住用地规模与城市居住区相比要小得多,一次性建设开发的规模相对水平也小。“居住组群”是为了适应镇区发展建设要求,按不同居住人口规模而建设和建设条件,组织住宅空间,配置服务设施,以及布置绿地、道路交通和管线等,以提高居住用地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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