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 1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和用地竖向规划。

10.1. 2   镇的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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