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抗震防灾规划


11.4.1 抗震防灾规划主要应包括建设用地评估和工程抗震、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防止地震次生灾害以及避震疏散的措施。
11.4.2 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规划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规划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
11.4.3 工程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防;
 2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
11.4.4 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2 镇区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3 抗震防灾指挥机构应设置备用电源。
11.4.5 生产和贮存具有发生地震的次生灾害源,包括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次生灾害严重的,应迁出镇区和村庄;
 2 次生灾害不严重的,应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3 人员密集活动区不得建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
11.4.6 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应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
2 镇区每一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4000m2
3 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2
4 疏散人群至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
5 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条文说明

11.4 抗震防灾规划

11.4.2 规定在处于地震设防区内进行镇的规划,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l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布置人口密集的项目。
11.4.3
1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标准进行设防。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以及有关电力、通信、水运、铁路、公路等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同时,还要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抗震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以及有关其他工程设施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同时,还要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
11.4.4 规定了抗震防灾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要进行统筹规划,并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
11.4.5 提出了生产和储存具有产生地震次生灾害源的单位及其预防措施,并根据次生灾害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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