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
12.1 一般规定
12.1.1 环境规划主要应包括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和景观的规划。
12.1.2 镇的环境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环境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上一节:
12 环境规划
下一节: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目录导航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2 规划人口预测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2 用地计算
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3 建设用地比例
5.4 建设用地选择
6 居住用地规划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9 道路交通规划
9.1 一般规定
9.2 镇区道路规划
9.3 对外交通规划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5 通信工程规划
10.6 燃气工程规划
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9 用地竖向规划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1 一般规定
11.2 消防规划
11.3 防洪规划
11.4 抗震防灾规划
11.5 防风减灾规划
12 环境规划
12.1 一般规定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12.3 环境卫生规划
12.4 环境绿化规划
12.5 景观规划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4 规划制图
附录A 用地计算表
附录 B 规划图例
附录C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