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续表 7.0.1
7.0.2 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7.0.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 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 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镇区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镇的层次和类型,并充分发挥其地位职能的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公建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7.0.1的项目内容。表中按镇的层次,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共39个项目。考虑到镇区的地位、层次的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
7.0.2 镇区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7.0.3~ 7.0.6 对各类公共设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其中7.0.6有关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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