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l8055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   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 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8.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 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 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0.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 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条文说明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严重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根据工业应逐步向镇区工业用地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求向工业用地集中。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规定了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等的要求。
8.0.2  对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技术要求。包括: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8.0.3  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和布置的要求。
1 规定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要求。
2 规定畜禽、水产等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的选址,必须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并严格防止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干扰。
3 规定兽医站要布置在镇区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的要求等。
8.0.4 对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技术要求。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仓库选址,应符合防火、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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