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沟内管道


8.2.1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1.1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2.2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2.1在无可靠的通风条件及无安全措施时,不得在通行管沟内布置窒息性及B类流体的管道。
   8.2.2.2沟内过道净宽不宜小于0.7m,净高不宜小于1.8m。
    8.2.2.3对于长的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100m应设有人孔及直梯,必要时设安装孔。
8.2.3不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1当沟内布置经常操作的阀门时,阀门应布置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必要时可增设阀门伸长杆,将手轮引伸至靠近活动沟盖背面的高度处。
    8.2.3.2B类流体的管道不宜设在密闭的沟内。在明沟中不宜敷设密度比环境空气大的B类气体管道。当不可避免时,应在沟内填满细砂,并应定期检查管道使用情况。


条文说明

8.2 沟内管道
8.2.2 第8.2.2.2款 数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8.2.3第8.2.3.2款 填砂的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条文说明第3.5.5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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