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一般规定
9.1.1管道对所连接机器设备的作用力和力矩应符合设备制造厂提出的允许的作用力和力矩的规定。当超过规定值,同时可能协商解决时,应取得制造厂的书面认可。管道对压力容器管口上的作用力和力矩应作为校核容器强度的依据条件。
9.1.2经柔性计算确认为剧烈循环条件的管道时,应按本规范核对管道组成件选用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修改设计,降低计算的位移应力范围,使剧烈循环条件变为非剧烈循环条件。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1管系对约束点(诸如管端设备接口处等)产生作用力和力矩。作用力和力矩过大,需加以限制,以防造成以下危害:
(1)作用力和力矩过大,在管道与设备或管道组成件的连接处易发生泄漏或损坏。
(2)作用力和力矩过大会导致与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内部(泵、汽轮机、透平压缩机等)产生过量的应力和变形,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引起机件的损坏。
9.1.2本规范对剧烈循环条件的管道有关系的条文号列于下,以便查对:本规范第2.1.23、5.2.2条,第5.3.2.3款,第5.4.1条,第5.4.3.4、5.4.4.2款,第5.6.3、5.8.7条,第5.9.1.2、5.9.2.4、5.9.3.2款,第11.4.1条,第13.1.1.3款;附录D第D.0.1条,附录J第J.1.3、J.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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