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检测
17.3.1 复合地基检测内容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宜包括复合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增强体质量、桩间土和下卧土层变化等。复合地基检测内容和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合地基检测应注重竖向增强体质量检验。
2 具有挤密效果的复合地基,应检测桩间土挤密效果。
17.3.2 设计人员应调查和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资料,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17.3.3 施工人员应根据检测目的、工程特点和调查结果,选择检测方法,制订检测方案,宜采用不少于两种检测方法进行综合质量检验,并应符合先简后繁、先粗后细、先面后点的原则。
17.3.4 抽检比例、质量评定等均应以检验批为基准,同一检验批的复合地基地质条件应相近,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应相同,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抽检比例,但每个检验批的检验数量不得小于3个。
17.3.5 复合地基检测应在竖向增强体及其周围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基本稳定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完毕至检测的间隔时间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
17.3.6 复合地基检测抽检位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2 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4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时,应根据前一种方法的检测结果确定后一种方法的检测位置。
5 同一检验批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17.3.7 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查找原因,必要时应采用原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扩大抽检,扩大抽检的数量宜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检测点数加倍扩大抽检。
条文说明
17.3 检 测
17.3.1 当荷载大小、荷载作用范围、荷载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等不同时,检测内容有所不同,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主要检测内容。填土路堤和柔性面层堆场等工程的复合地基往往受地基稳定性和沉降控制,应注重检测竖向增强体质量。
17.3.3 检测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等。
复合地基检测方法有平板载荷试验、钻芯法、动力触探试验、土工试验、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等,应根据检测目的和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表8)。
表8 适宜的检测和监测方法
注:表中PLT为平板载荷试验,BCM为钻芯法,SPT为标准贯入试验,DPT为圆锥动力触探,
CPT为静力触探,LSM为低应变法,HSM为高应变法。
散体材料桩或抗压强度较低的深层搅拌桩、高压旋喷桩采用平板载荷试验难以反映复合地基深处的加固效果,宜采用标准贯入、钻芯(胶结桩)、动力触探等手段检查桩长、桩间土、桩体质量。由于钻芯法适用深度小,难以反映灌注桩缩径、断裂等缺陷,所以小直径刚性桩应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或静载试验进行检测。复合地基检测方法和数量宜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由静载试验检测散体材料桩、柔性桩复合地基浅层的承载力以及刚性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对于柔性桩复合地基,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比复合地基竖向抗压载荷试验更易检测桩体质量。
17.3.5 为真实反映工程地基实际加固效果,应待竖向增强体及其周围土体物理力学指标稳定后进行质量检验。地基处理施工完毕至检测的间隙时间受地基处理方法、施工工艺、地质条件、荷载特点等影响,应根据工程特点具体确定。
不加填料振冲挤密处理地基,间歇时间可取7d~14d;振冲桩复合地基,对粉质黏土间歇时间可取21d~28d,对粉土间歇时间可取14d~21d;砂石桩复合地基,对饱和黏性土应待孔压消散后进行,间歇时间不宜小于28d,对粉土、砂土和杂填土地基,不宜少于7d;水泥土桩复合地基间歇时间不应小于28d;强夯置换墩复合地基间歇时间可取28d;灌注桩复合地基间歇时间不宜小于28d;黏性土地基中的预制桩复合地基间歇时间不宜小于14d。
17.3.7 验证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结果,综合分析评价动力触探试验等地基承载力检测结果。
2 地基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 桩体或接头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
4 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5 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重新检测或在同一根桩进行钻芯法验证。
6 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
7 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验证高应变法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验结果。
扩大抽检的数量宜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点数加倍扩大抽检:
1 平板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数量加倍扩大抽检。
2 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体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两次抽检的Ⅲ、Ⅳ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20%时,该批桩应全部检测。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20%时,应研究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3 采用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体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按原抽检比例扩大抽检。当Ⅲ、Ⅳ类桩之和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应研究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4 动力触探等方法抽检孔数超过30%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孔数加倍扩大抽检,或适当增加平板载荷试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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