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装置验收


4.5.1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参加,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验收。
4.5.2 排油注氮装置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柜、消防柜、断流阀、感温探测器、氮气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
     2 排油注氮管路和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和安装质量;
     3 电源和排油注氮装置的功能。
4.5.3 竣工验收时,应对排油管、注氮管进行检查和试验,对装置的控制与操作应进行检查测试。
4.5.4 竣正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验收申请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
     2 排油注氮装置验收表;   
     3 设计变更文件;
     4 管道吹扫记录表和管道试压记录表;
     5 测试报告;
     6 安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7 与装置相关的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以及联动控制设备等验收合格的证明;
     8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4.5.5 装置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格式填写“排油注氮装置验收表”。



条文说明
4.5 装置验收
4.5.1 本条规定了排油注氮装置竣工后进行验收时应由有关单位组成验收组。验收应有验收结论并在验收结论上签字和盖章。
4.5.2 本条规定排油注氮装置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为了使排油注氮装置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施工时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应按本条规定的内容对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检查,以保证装置的施工质量和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验收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 排油注氮装置竣工后,应对排油管和注氮管进行检查和试验,同时对装置的控制与操作进行检查测试。
4.5.4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是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4.5.5 填报“排油注氮装置验收表”是装置验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验收合格是排油注氮装置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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