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满足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
7.1.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7.1.2。
表7.1.2 部分框支剪力墙房屋适用最大高度(m)
7.1.3 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有关规定。其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取框支层加框支以上两层且不小于房屋总高的1/10。丙类建筑A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按表7.1.3-1采用。乙类建筑A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按表7.1.3-2采用。对所有抗震设防烈度,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表7.1.3-1和表7.1.3-2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及非落地剪力墙不提高。
表7.1.3-1 A级高度丙类建筑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1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表中抗震等级一*、二*、三*级,应分别比一、二、三级抗震等级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2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表7.1.3-2 A级高度乙类建筑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同表7.1.3-1。
7.1.4 B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按表7.1.4-1采用。
表7.1.4-1 B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
注:同表7.1.3-1。
7.1.5 结构布置
1 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均衡对称,宜使水平荷载的合力中心与结构刚度中心重合;避免扭转的不利影响。
2 结构的主要抗震竖向构件应贯通落地,落地纵横剪力墙最好成组布置,结合为落地筒。底层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3 长矩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的最大间距L宜符合以下要求:
非抗震设计时:L≤3B且L≤36m;
其中:L——落地剪力墙的间距;
B——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
4 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
5 为保证下部大空间有合适的刚度,应尽量强化转换层下部主体结构刚度,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弱化转换层上部主体结构刚度,结构竖向布置应使框支层下部结构与上层结构的侧向刚度比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附录E的规定。
7.1.6 落地剪力墙在底部尽量不开洞,若必须开洞尽量开小洞,以免刚度削弱太大。如果要开洞时,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设置在墙体的中部;转换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边门洞,不应在中柱上方开设门洞;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洞口宜上下对齐。
7.1.7 转换层楼板不应开大洞口。楼梯间、电梯间处,应将其周边落地剪力墙围成筒体。
7.1.8 转换层上下主体竖向结构,应尽可能使转换结构传力直接,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要转换构件上,尽量避免多级复杂转换,转换层楼盖应采用现浇结构。
7.1.9 框支梁截面中心线宜与框支柱截面中心线重合。上部剪力墙中心线应与转换梁中心线重合。
7.1.1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计要求按第5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7.1.11 矩形平面的角部不宜设置框支柱。非落地剪力墙在转换层上一层的楼板处应设暗梁。
- 上一节:7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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