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框架-核心筒结构
8.2.1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8.2.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3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
4 筒体墙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5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2.17条的规定;
6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的连梁宜按本技术措施8.6.1条要求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7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章的有关规定。
9 核心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8.2.3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8.2.4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9.3.6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9.3.7、9.3.8条的有关规定。
8.2.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8.2.6 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地震剪力应提高,且抗震构造措施应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8.2.7 当内筒偏置或结构长宽比大于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8.2.8 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型宽度的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应按弹性板进行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