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其他筒体结构如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等也可参照执行。
8.1.2 筒体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8.1.2-1 A级高度筒体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 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2 9度抗震设防时,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表8.1.2-2 B级高度筒体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 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2 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8.1.3 筒中筒结构高宽比不宜小于3,并宜大于4,其适用于高度不宜低于80m。对于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4 筒体构件(剪力墙、外框筒梁、内筒连梁、楼盖)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及本措施第4、5、6章对于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
8.1.5 A级和B级高度筒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表8.1.5-1~表8.1.5-3的要求。
表8.1.5-1 A级高度框架-核心筒结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当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4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虽大适用高度,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表8.1.5-2 B级高度框架-核心筒结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3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表8.1.5-3 A、B级高度筒中筒结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按表中括号内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3 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具体方法可参考本措施2.1.4条。
8.1.6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对A级高度筒体结构不大于0.9,对B级高度筒体结构不大于0.85。对较高、较细的筒体结构更应严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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