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控制
11.2.1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11.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条的条文。
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是保护蒸汽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重要措施之一。4t/h及以下的小容量锅炉可设较为简便的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设调节性能好的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其信号可视锅炉容量大小采用双冲量或三冲量。
11.2.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运行压力和锅筒水位是涉及锅炉安全的两个重要参数.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和蒸汽超压保护能起到自动停炉的保护作用。水位和压力两个参数中以水位参数更为重要,故对于极限低水位保护不再划分锅炉容量界限。而对于蒸汽超压保护则以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为界限。
11.2.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3条的条文。
热水锅炉在运行中,当出现水温升高、压力降低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等情况时,会出现锅水汽化现象。而这种汽化现象将危及锅炉安全,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自动切断鼓,引风机的保护装置,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汽化。
11.2.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4条的条文。
热水系统装设自动补水装置可以防止出现倒空和汽化现象,保证安全运行。
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偏高,会造成系统超压,压力偏低会引起系统汽化。而水位偏低也会引起系统汽化,水位偏高则失去吸收膨胀的能力,均将危及系统安全运行。因此应装设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自动调节装置.保护系统安全运行。
11.2.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5条的修订条文。
热交换站装设加热介质流量自动调节装置.可保证供热介质的参数适应供热系统热负荷的变化,节约能源。凋节装置可为电动、气动凋节阀或自力式温度调节阀。
11.2.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6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燃气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对于提高锅炉机组热效率、节约燃料和减轻劳动强度有很重要的意义。燃油、燃气锅炉较容易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
近年来随着微机控制在锅炉机组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更为其他燃烧方式的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开辟了方便的途径。所以将原条文修改为“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不但锅炉容量限值降低,而且由蒸汽锅炉扩大到相应容量的热水锅炉。
11.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取决于对炉床温度的控制,只有将炉床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稳定燃烧,避免结焦或熄火,也有利于炉内烟气脱硫和烟气的低氮氧化物的放。作为另一个反映料层厚度的重要运行参数“料层压差”,可视锅炉 采用排渣方式的不同,采用连续调节或间隙调节。
11.2.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7条的修订条文。
计算机控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且价格越来越低,不仅能解决以往的单回路智能调节,也适用于整套锅炉的综合协调控制。特别是随着锅炉容量的增大和数量的增加,采用基于现场总线的集散控制系统,解决多台锅炉的协调、经济运行,是以往的运行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11.2.9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8条的条文。
热力除氧器产品一般都配有水位自动调节阀(浮球自力式),基本上能满足运行要求。但由于浮球波动和破损,容易失误。装设蒸汽压力自动调节器对控制除氧器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负荷波动的情况下,藉以使残余含氧量达到水质标准是很需要的。对大容量、要求高的除氧器亦可采用电动(气动)水位自动调节器。
11.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9条的条文。
鉴于真空除氧设备不用蒸汽加热的特点和低位布置真空除氧设备的优点,小型的真空除氧设备的应用日渐增多。除氧水箱水位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除氧器进水温度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水位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解析除氧设备不需蒸汽加热和可低位布置等优点,小型的解析除氧设备的应用也日渐增多。解析除氧设备的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0条的条文。
熄火保护对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十分重要。实践证明,凡是装了熄火保护装置的锅炉未曾发生过熄火爆炸,凡是未设熄火保护装置的则炉膛爆炸事故较为频繁,损失严重。
熄火保护装置是由火焰监测装置和电磁阀等元件组成的,它的功能是:能够在锅炉运行的全部时间内不断地监视火焰的情况;当火焰熄灭或不稳定时,能够及时绐出警报信号并自动快速切断燃料,有效地防止熄火爆炸。因此,对用煤粉、油、气体作燃料的锅炉装设熄火保护装置是必要的。
一个设计合理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最低限度应具备如下的功能:
1 只有当风机完成清炉任务后,炉膛中方能建立点火火焰。
2 只有当点火火焰建立起来(经火焰监测装置证实)并经过预定的时间后,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才能打开。
3 点火火焰保持预定的时间后应能自动熄灭。
4 当喷燃器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被点燃时,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能够在点火火焰熄灭的同时自动快速关闭。
具备上述功能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基本上可以保证点火的安全。因此,条文规定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点火程序控制系统由熄火保护装置、电气点火装置和程序控制器等元件组成。
11.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1条的条文。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设备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以免操作失误。
层燃锅炉在启动时,应依次开启引风机、鼓风机、炉排减速箱和抛煤机;停炉时应依次关闭抛煤机、炉排减速箱、鼓风机和引风机。
11.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2条的修订条文。
1、2 严格地按照预定的程序控制风机的启停和燃料阀门的开关,是保证油、气、煤粉锅炉运行安全的关键。由于未开引风机(或鼓风机)而进行点火造成的爆炸事例很多。考虑到操作人员的疏忽、记忆差错等因素很难完全排除,锅炉运行中风机故障停运也很难完全避免,当锅炉装有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时,设计应使鼓风机、引风机的电动机和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联锁。
3 当燃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影响雾化效果,甚至造成炉膛熄火;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引起回火事故,所以应装设当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
4 本条增加了当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也同样影响燃烧工况和影响安全运行。本款是增加的条文,是防止引起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
11.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3条的条文。
制粉系统中给煤机、磨煤机、一次风机和排粉机等设备之间,需设置启、停机及事故停机时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在设备内堆积堵塞。
11.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5条的条文。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设备启、停机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或渣在设备上堆积堵塞;并且设置停机延时联锁,以便在正常情况下,达到再启动时为空载启动,事故停机例外。
11.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6条的条文。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包括煤粉制备和煤的破碎、筛分设备)与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设置联锁,启动时先开排风和除尘系统的风机,后启动煤和煤的制备机械,停止时顺序相反,以达到除尘效果,保护操作环境。
11.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7条的条文。
过热蒸汽温度为蒸汽锅炉运行时的重要参数之一,带喷水减温的过热器宜装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通过调节喷水量控制过热蒸汽温度。
11.2.19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8条的条文。
经减温减压装置供汽的压力和温度参数随外界负荷而变化需随时根据外界负荷进行调节。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凋节装置,以保证供汽质量。
11.2.20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9条条文。
锅炉的操作值班地点,一般在炉前,主要的监测仪表也集中在这里。司炉根据仪表的指示和燃烧的情况进行操作。当锅炉为楼层布置时,风机一般布置在底层,操作风门不方便;当锅炉单层布置而风机远离炉前时,风门操作也不方便。在上述情况下均宜设置遥控风门,并指示风门的开度。远距离控制装置可以是电动、气动或液动的执行机构。
11.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0条的条文。
条文所指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一般配置于单台容量较大的锅炉和总容量较大的锅炉房。此时,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这类锅炉或锅炉房均已设置了较完善的供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监测仪表和控制装置,并设置了集中仪表控制室。上述诸参数以外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可按需要采用远距离控制装置,并统一设在有关的仪表控制室内。
11.2.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锅炉房的控制水平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微机集中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锅炉房的经济效益,减轻人员的劳动强度,改善操作环境。而采用微机集中控制系统的投资也与采用常规仪表的投资相当。
11.2.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锅炉房控制系统大量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为确保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应设置不间断(UPS)电源供电方式,利用UPS的不间断供电特性,保证计算机控制系统在外部供电发生故障时,仍能进行部分操作,并将重要信息进行存贮、传输、打印,以便及时分析处理。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条文说明
11.2 控 制11.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条的条文。
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是保护蒸汽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减轻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重要措施之一。4t/h及以下的小容量锅炉可设较为简便的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设调节性能好的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其信号可视锅炉容量大小采用双冲量或三冲量。
11.2.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运行压力和锅筒水位是涉及锅炉安全的两个重要参数.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和蒸汽超压保护能起到自动停炉的保护作用。水位和压力两个参数中以水位参数更为重要,故对于极限低水位保护不再划分锅炉容量界限。而对于蒸汽超压保护则以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为界限。
11.2.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3条的条文。
热水锅炉在运行中,当出现水温升高、压力降低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等情况时,会出现锅水汽化现象。而这种汽化现象将危及锅炉安全,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应设置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自动切断鼓,引风机的保护装置,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汽化。
11.2.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4条的条文。
热水系统装设自动补水装置可以防止出现倒空和汽化现象,保证安全运行。
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偏高,会造成系统超压,压力偏低会引起系统汽化。而水位偏低也会引起系统汽化,水位偏高则失去吸收膨胀的能力,均将危及系统安全运行。因此应装设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自动调节装置.保护系统安全运行。
11.2.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5条的修订条文。
热交换站装设加热介质流量自动调节装置.可保证供热介质的参数适应供热系统热负荷的变化,节约能源。凋节装置可为电动、气动凋节阀或自力式温度调节阀。
11.2.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6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燃气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对于提高锅炉机组热效率、节约燃料和减轻劳动强度有很重要的意义。燃油、燃气锅炉较容易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
近年来随着微机控制在锅炉机组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更为其他燃烧方式的锅炉实现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开辟了方便的途径。所以将原条文修改为“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不但锅炉容量限值降低,而且由蒸汽锅炉扩大到相应容量的热水锅炉。
11.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取决于对炉床温度的控制,只有将炉床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稳定燃烧,避免结焦或熄火,也有利于炉内烟气脱硫和烟气的低氮氧化物的放。作为另一个反映料层厚度的重要运行参数“料层压差”,可视锅炉 采用排渣方式的不同,采用连续调节或间隙调节。
11.2.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7条的修订条文。
计算机控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且价格越来越低,不仅能解决以往的单回路智能调节,也适用于整套锅炉的综合协调控制。特别是随着锅炉容量的增大和数量的增加,采用基于现场总线的集散控制系统,解决多台锅炉的协调、经济运行,是以往的运行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11.2.9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8条的条文。
热力除氧器产品一般都配有水位自动调节阀(浮球自力式),基本上能满足运行要求。但由于浮球波动和破损,容易失误。装设蒸汽压力自动调节器对控制除氧器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负荷波动的情况下,藉以使残余含氧量达到水质标准是很需要的。对大容量、要求高的除氧器亦可采用电动(气动)水位自动调节器。
11.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9. 2.9条的条文。
鉴于真空除氧设备不用蒸汽加热的特点和低位布置真空除氧设备的优点,小型的真空除氧设备的应用日渐增多。除氧水箱水位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除氧器进水温度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水位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解析除氧设备不需蒸汽加热和可低位布置等优点,小型的解析除氧设备的应用也日渐增多。解析除氧设备的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控制,直接关系到除氧效果,因此,应装设喷射器进水压力和进水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0条的条文。
熄火保护对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十分重要。实践证明,凡是装了熄火保护装置的锅炉未曾发生过熄火爆炸,凡是未设熄火保护装置的则炉膛爆炸事故较为频繁,损失严重。
熄火保护装置是由火焰监测装置和电磁阀等元件组成的,它的功能是:能够在锅炉运行的全部时间内不断地监视火焰的情况;当火焰熄灭或不稳定时,能够及时绐出警报信号并自动快速切断燃料,有效地防止熄火爆炸。因此,对用煤粉、油、气体作燃料的锅炉装设熄火保护装置是必要的。
一个设计合理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最低限度应具备如下的功能:
1 只有当风机完成清炉任务后,炉膛中方能建立点火火焰。
2 只有当点火火焰建立起来(经火焰监测装置证实)并经过预定的时间后,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才能打开。
3 点火火焰保持预定的时间后应能自动熄灭。
4 当喷燃器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被点燃时,喷燃器的燃料控制阀门能够在点火火焰熄灭的同时自动快速关闭。
具备上述功能的点火程序控制系统,基本上可以保证点火的安全。因此,条文规定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点火程序控制系统由熄火保护装置、电气点火装置和程序控制器等元件组成。
11.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1条的条文。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设备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以免操作失误。
层燃锅炉在启动时,应依次开启引风机、鼓风机、炉排减速箱和抛煤机;停炉时应依次关闭抛煤机、炉排减速箱、鼓风机和引风机。
11.2.14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2条的修订条文。
1、2 严格地按照预定的程序控制风机的启停和燃料阀门的开关,是保证油、气、煤粉锅炉运行安全的关键。由于未开引风机(或鼓风机)而进行点火造成的爆炸事例很多。考虑到操作人员的疏忽、记忆差错等因素很难完全排除,锅炉运行中风机故障停运也很难完全避免,当锅炉装有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时,设计应使鼓风机、引风机的电动机和控制燃料的自动快速切断阀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联锁。
3 当燃油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影响雾化效果,甚至造成炉膛熄火;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会引起回火事故,所以应装设当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
4 本条增加了当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的联锁装置,燃油、燃气压力高于规定值时也同样影响燃烧工况和影响安全运行。本款是增加的条文,是防止引起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
11.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3条的条文。
制粉系统中给煤机、磨煤机、一次风机和排粉机等设备之间,需设置启、停机及事故停机时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在设备内堆积堵塞。
11.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5条的条文。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设备启、停机的顺序联锁,以防止煤或渣在设备上堆积堵塞;并且设置停机延时联锁,以便在正常情况下,达到再启动时为空载启动,事故停机例外。
11.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6条的条文。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包括煤粉制备和煤的破碎、筛分设备)与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设置联锁,启动时先开排风和除尘系统的风机,后启动煤和煤的制备机械,停止时顺序相反,以达到除尘效果,保护操作环境。
11.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7条的条文。
过热蒸汽温度为蒸汽锅炉运行时的重要参数之一,带喷水减温的过热器宜装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通过调节喷水量控制过热蒸汽温度。
11.2.19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8条的条文。
经减温减压装置供汽的压力和温度参数随外界负荷而变化需随时根据外界负荷进行调节。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凋节装置,以保证供汽质量。
11.2.20 本条是原规范第9.2.19条条文。
锅炉的操作值班地点,一般在炉前,主要的监测仪表也集中在这里。司炉根据仪表的指示和燃烧的情况进行操作。当锅炉为楼层布置时,风机一般布置在底层,操作风门不方便;当锅炉单层布置而风机远离炉前时,风门操作也不方便。在上述情况下均宜设置遥控风门,并指示风门的开度。远距离控制装置可以是电动、气动或液动的执行机构。
11.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9.2.20条的条文。
条文所指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一般配置于单台容量较大的锅炉和总容量较大的锅炉房。此时,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这类锅炉或锅炉房均已设置了较完善的供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所需要的监测仪表和控制装置,并设置了集中仪表控制室。上述诸参数以外的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门可按需要采用远距离控制装置,并统一设在有关的仪表控制室内。
11.2.2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锅炉房的控制水平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微机集中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锅炉房的经济效益,减轻人员的劳动强度,改善操作环境。而采用微机集中控制系统的投资也与采用常规仪表的投资相当。
11.2.2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锅炉房控制系统大量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为确保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应设置不间断(UPS)电源供电方式,利用UPS的不间断供电特性,保证计算机控制系统在外部供电发生故障时,仍能进行部分操作,并将重要信息进行存贮、传输、打印,以便及时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