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
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3/h(标态),撬装式凋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
13.3.10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3.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3.12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3.3.1 本条是原规范第3.3.3条的修订条文。
通常情况下,宜采用单母管,连续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可采用双调压箱或源于不同调压箱的双供气母管,以提高供气安全性。
13.3.2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2条的修订条文。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总切断阀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而设置的,该切断阀还应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3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燃气管道应明装,按燃气密度大小,有高架和低架的区别,无特殊情况,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允许暗设(直埋或在管沟和竖井内),使用燃气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还应考虑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时,避免燃气窜入地下管沟(井)等措施。
13.3.4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6条的修汀条文。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应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一定采用火炬排放不实际,因此改为“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7条的条文。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6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1条文的修订条文。
燃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有可能造成灾害,所以作了严格规定。
13.3.7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4条和第3.3.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近年来。燃气管道系统阀组的配置已趋于完善和标准化,阀组规格、性能和燃气压力.应满足燃烧器在锅炉额定热负荷F稳定燃烧的要求。阀组的基本组成,应按本条规定配置,并应配备锅炉点火和熄火保护程序,以满足燃气压力保护、燃气流量自动调节和燃气检漏等功能要求。
13.3.8 本条是原规范第3.3.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进口燃气阀组与整体式燃烧器标准配置时,阀组接口处燃气供气压力要求在12~15kPa之间,分体式燃烧器要求20kPa,如燃气压力偏低,阀组通径要放大,投资增加较多,2t/h以下小锅炉的燃气供气压力可以低一些。但也不宜低于5kPa。
本条文规定的前提是燃气供气压力和流量应能满足燃烧器稳定燃烧要求,供气压力稍偏高一些为好,但超过20kPa,泄漏可能性增加。不安全。
13.3.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锅炉耗气量折合约80m3/t(蒸汽,标态)。耗气量相对较大,供气压力与民用也有差异,应从城市中压管道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民用燃气锅炉房大多采用露天布置的调压装置,经降压、稳压、过滤后使用。调压装置的设置和数量应根据锅炉房规模和供气要求确定。但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量不宜太大,宜控制在能满足总容量40t/h锅炉房的规模,使供气母管管径不致过大。
13.3.10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工艺设计,以及对燃气管道附件的选用和施工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房设计应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13.3.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内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连接,氩弧焊打底是为了确保焊接质量。
13.3.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和燃油管道一样,在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并应有封堵措施,以防燃气流窜其他区域。
13.3.1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管道扑应有一定量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应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
13.3.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阀门存在严密性问题,为确保管道井内的安全,防止有可燃气体从阀门处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规定在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因铸铁件相对强度较差,为保证管道与附件不致因碎裂造成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严禁燃气管道与附件使用铸铁件。为安全原因,本规范要求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
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3/h(标态),撬装式凋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3/h<标态)。
13.3.10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3.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3.12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条文说明
13.3 燃气管道13.3.1 本条是原规范第3.3.3条的修订条文。
通常情况下,宜采用单母管,连续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可采用双调压箱或源于不同调压箱的双供气母管,以提高供气安全性。
13.3.2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2条的修订条文。
进入锅炉房的燃气供气母管上,装设总切断阀是为了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气源而设置的,该切断阀还应与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阀后气体压力表便于就地观察供气压力和了解锅炉房内供气系统的压降。
13.3.3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3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燃气管道应明装,按燃气密度大小,有高架和低架的区别,无特殊情况,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允许暗设(直埋或在管沟和竖井内),使用燃气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锅炉房还应考虑室内燃气管道泄漏时,避免燃气窜入地下管沟(井)等措施。
13.3.4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6条的修汀条文。
日常维修和停运时,燃气管道应进行吹扫放散,系统设置以吹净为目的,不留死角。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一定采用火炬排放不实际,因此改为“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
13.3.5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7条的条文。
吹扫量和吹扫时间是经验数据,工程实践中确认可以满足要求。
13.3.6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1条文的修订条文。
燃气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有可能造成灾害,所以作了严格规定。
13.3.7 本条是原规范第3.3.14条和第3.3.15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近年来。燃气管道系统阀组的配置已趋于完善和标准化,阀组规格、性能和燃气压力.应满足燃烧器在锅炉额定热负荷F稳定燃烧的要求。阀组的基本组成,应按本条规定配置,并应配备锅炉点火和熄火保护程序,以满足燃气压力保护、燃气流量自动调节和燃气检漏等功能要求。
13.3.8 本条是原规范第3.3.5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进口燃气阀组与整体式燃烧器标准配置时,阀组接口处燃气供气压力要求在12~15kPa之间,分体式燃烧器要求20kPa,如燃气压力偏低,阀组通径要放大,投资增加较多,2t/h以下小锅炉的燃气供气压力可以低一些。但也不宜低于5kPa。
本条文规定的前提是燃气供气压力和流量应能满足燃烧器稳定燃烧要求,供气压力稍偏高一些为好,但超过20kPa,泄漏可能性增加。不安全。
13.3.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锅炉耗气量折合约80m3/t(蒸汽,标态)。耗气量相对较大,供气压力与民用也有差异,应从城市中压管道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民用燃气锅炉房大多采用露天布置的调压装置,经降压、稳压、过滤后使用。调压装置的设置和数量应根据锅炉房规模和供气要求确定。但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量不宜太大,宜控制在能满足总容量40t/h锅炉房的规模,使供气母管管径不致过大。
13.3.10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对燃气净化、调压箱(站)工艺设计,以及对燃气管道附件的选用和施工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锅炉房设计应遵照相关要求进行。
13.3.1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内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连接,氩弧焊打底是为了确保焊接质量。
13.3.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和燃油管道一样,在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保护套管内,并应有封堵措施,以防燃气流窜其他区域。
13.3.1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气管道扑应有一定量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应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
13.3.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阀门存在严密性问题,为确保管道井内的安全,防止有可燃气体从阀门处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规定在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因铸铁件相对强度较差,为保证管道与附件不致因碎裂造成泄漏,从而带来事故,故严禁燃气管道与附件使用铸铁件。为安全原因,本规范要求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