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绿化


16.5.1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区域锅炉房的绿地率宜为20%,非区域锅炉房的绿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计时统一规划。
16.5.2 锅炉房干煤棚和露天煤场及灰渣场周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条文说明
16.5 绿化
16.5.1 本条是原规范第2.0.18条的修订条文。
    绿化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滤尘、吸收有害气体和调节局部小气候的作用,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因此锅炉房周围的绿化应受到足够的重视。锅炉房地区的绿化程度要区别对待,对相对独立的区域锅炉房,其绿化系数应根据当地规划,一般宜为20%;对非区域锅炉房,其绿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计时统一规划。
16.5.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在锅炉房区域内,对环境条件较差的干燥棚和露天煤、渣场周围,应进行重点绿化,建立隔离缓冲带,以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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