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1.2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16.1.3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宜综合利用。
16.1.4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16.1.5 燃煤锅炉在采用干式旋风除尘器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应采用湿式、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经无害化处理;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采用炉内脱硫。
16.1.8 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16.1.9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16.1.10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6.2. 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细化了对除尘器选型的具体要求,便于在设计中掌握,各种新增的除尘设备正在不断研制和生产。除旋风除尘器外,尚有布袋、除尘脱硫一体化装置和静电除尘器等可供选用。近年又有多种型号的多管旋风除尘器经过省、部、级鉴定通过,投入批量生产。为取得更好的环保效果,设计中应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用。
1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6.2.4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应有防止腐蚀和磨损的措施。
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应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宜综合利用。
16.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新型旋风除尘器的研制和开发应用,多管旋风除尘器从装置的除尘效率、对负荷的适应性、占地面积、运行管理、投资赞用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还是适宜的。
16.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条文对其他容量和燃烧方式的燃煤锅炉,仍优先选用干式旋风除尘器,是基于技术经济上较适宜。当采用于式旋风除尘器仍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才应根据锅炉容量、环保要求、场地情况和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其他除尘装置。
1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6.2.3条的修订条文。
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浓度的标准愈来愈严格,对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的要求也日益突出,原有的湿式除尘器也已不能满足要求,被具备除尘和脱硫功能的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所代替。
本条文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白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SO2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
16.1.8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日益增多,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污染也逐渐引起重视,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因此,如果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当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对于燃油、燃气锅炉,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最佳途径是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具体可根据锅炉房现状、环保要求及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锅炉应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为操作和检修方便,必要时可在采样监测孔处设置工作平台。
1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1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应当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规范第11.2.16条要求实现联锁自动开停。
16.1.2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16.1.3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宜综合利用。
16.1.4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16.1.5 燃煤锅炉在采用干式旋风除尘器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应采用湿式、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经无害化处理;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采用炉内脱硫。
16.1.8 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16.1.9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16.1.10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条文说明
16. 1 大气污染物防治1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6.2. 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细化了对除尘器选型的具体要求,便于在设计中掌握,各种新增的除尘设备正在不断研制和生产。除旋风除尘器外,尚有布袋、除尘脱硫一体化装置和静电除尘器等可供选用。近年又有多种型号的多管旋风除尘器经过省、部、级鉴定通过,投入批量生产。为取得更好的环保效果,设计中应在高效、低阻、低钢耗和价廉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用。
1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6.2.4条的修订条文。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应有防止腐蚀和磨损的措施。
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应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宜综合利用。
16.1.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随着新型旋风除尘器的研制和开发应用,多管旋风除尘器从装置的除尘效率、对负荷的适应性、占地面积、运行管理、投资赞用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还是适宜的。
16.1.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条文对其他容量和燃烧方式的燃煤锅炉,仍优先选用干式旋风除尘器,是基于技术经济上较适宜。当采用于式旋风除尘器仍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才应根据锅炉容量、环保要求、场地情况和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其他除尘装置。
1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6.2.3条的修订条文。
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浓度的标准愈来愈严格,对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的要求也日益突出,原有的湿式除尘器也已不能满足要求,被具备除尘和脱硫功能的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所代替。
本条文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白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SO2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
16.1.8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日益增多,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污染也逐渐引起重视,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中对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因此,如果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当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规定时,对于燃油、燃气锅炉,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最佳途径是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具体可根据锅炉房现状、环保要求及投资费用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9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锅炉应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为操作和检修方便,必要时可在采样监测孔处设置工作平台。
1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3.3.1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应当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规范第11.2.16条要求实现联锁自动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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