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
13.1.2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理方便的原则确定。
13.1.3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2 并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3 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4 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5 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6 蒸汽蓄热器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5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
13.1.6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宜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13.1.8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1.9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需要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13.1.11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池;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13.1.12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13.1.13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
13.1.14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13.1.15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13.1.16 热力管道热膨胀的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3.1.17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水、保温结构等的重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
    对于采用弹簧支、吊架的蒸汽管道,不应计入管内水的重量,但进行水压试验时,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管道应有临时支撑措施。
13.1.18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20mm。
 
条文说明
13.1 汽水管道
13.1.1 奉条是原规范第11.0.1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热力系统和工艺设备布置是汽水管道设计的依据,设计时据此进行。本条是对锅炉房汽水管道布置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增加了对管道布置应短捷、整齐的要求。
13.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2条的条文。
    对于多管供汽的锅炉房,各热用户的热负荷或因用汽(热)的季节不同或因一种用汽(热)时间的不同,宜用多管按不同负荷送汽(热),有利于控制和节省能源,因此宜设置分汽(分水)缸,便于接出多种供汽(热)管。对于用热时间相同,不需要分别控制的供热系统,如采暖系统,一般不宜设分汽(分水)缸。
13.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3条的条文。
    装设蒸汽蓄热器作为一项有效的节能措施,已在负荷波动的供汽系统中推广应用。
    1 设置蒸汽蓄热器旁通,是考虑蓄热器出现事故或进行检修时仍能保证锅炉房对外供汽。
    2、3 与锅炉并联连接的蒸汽蓄热器,如出口不装设止回阀,会造成蓄热器充热不完善,达不到应有的蓄热效果;如进口不装设止回阀,会使蓄热器巾热水倒流至供汽管中,造成水击事故。
    4 蓄热器工作压力通常与用户的使用压力及送汽管网压力损失之和相适应,但往往低于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因此,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的额定工作压力时,为确保蓄热器安全运行,蓄热器上应装安全阀。
    5 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其水质应和锅炉给水相同,以保证供汽的品质和防止蓄热器结垢。其进水可利用锅炉给水系统,用调节阀进行水位调节。
    6 饱和蒸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在运行过程中水位会逐渐增高,故需定期放水。这部分洁净的热水应予回收利用,因此放水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4条的修训条文。
    为使系统简单,节省投资,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母管一般宜采用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以便当某一母管出现事故或进行检修时,另—母管仍可保证供汽。
13.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5条的条文。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各台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切断阀,是考虑到锅炉停运检修时,其中1个阀门泄漏,另1个阀门还可关闭,避免母管或分汽(分水)缸巾的蒸汽(热水)倒流,以确保安全。
13.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6条的条文。
    当锅炉房装设的锅炉台数在3台及以下时,锅炉给水应采用单母管,也可采用单元制系统(即1泵对1炉,另加1台公共备用泵),比采用双母管方便。但当锅炉台数大于3台以上时,如仍采用单元制加公用备用泵的给水方式,则给水泵台数过多,故以采用双母管较为合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蒸汽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7条的条文。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一般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但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且除氧水箱大于等于2台时,则宜采用单母管分段制。当其中一段管道出现事故时,另一段仍可保证正常供水。
13.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8条的条文。 为了简化管道、节省投资,当除氧器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道推荐采用母管系统。
13.1. 9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9条的条文。
    参照本规范第13.1.4条和第13,1.6条的规定,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制,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0条的条文。
    本条是保证热水锅炉与热水系统之间的安全连接所必须的。当几台热水锅炉并联运行时,可保证每台锅炉正常安全地切换。
13.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2条的条文。
    设置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有利于锅炉安全运行。但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必须考虑安全措施:在接至排污母管的每台锅炉的排污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以备锅炉停运检修时关闭,保证安全;装设止回阀可避免因合用排污母管在锅炉排污时相互干扰。
13.1.12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3条的条文。
    连续排污膨胀器的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为了防止连续排污膨胀器超压发生危险,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必须装设节流减压阀。当数台锅炉合用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时,为安全起见,应在每台锅炉的连续排污管出口端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端,各装设1个切断阀。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考虑到投资和布置上的合理性,推荐2~4台锅炉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
13.1.13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4条的条文。
    螺纹连接的阀门和管道容易产生泄漏,故规定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排污管道中的弯头,容易造成污物的积聚,导致排污管堵塞,故应减少弯头,保证管道的畅通。
13.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5条的条文。 蒸汽锅炉自动给水调节器上设手动控制给水装置,热水锅炉的自动补水装置上设手动控制装置,并设置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是考虑到运行的安全需要。
13.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6条的条文。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的放汽管和安全阀的排汽管应独立接至室外安全处.可保证人员的安全,又避免排汽时污染室内环境,影响运行操作。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可避免串汽和易于识别超压排汽点。
13.1.16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7条的条文。
    为了保证安全运行,热力管道必须考虑热膨胀的补偿。从节省投资等角度着眼,应尽量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应设置合适的补偿器,如方形或波纹管等补偿器。
13.1.17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8条的修订条文。
    管道支吊架荷载计算除应考虑管道自身重量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种荷载,以保证安全。
13.1.18 本条是原规范第11.0.19条的条文。
    本条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制订的,并推荐出放水阀和放汽阀的公称通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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