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
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