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
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混合式配电。
5.1.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3 混合式指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方式。
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的供电电源,在下班时需要全部关断,相对集中设置电源开关是为了集中控制,避免遗漏。大型诊疗设备的电源一般都是从配变电所放射式供电至主机房,为了相对集中设置电源开关,这些科室的其他一般诊疗设备的电源,可在主机房附近设置配电装置。电源切除时,需将两路电源都切除。